怕忍不住「侵犯」!刻意不看小女生 漂漂河之狼判刑理由

▲潘姓男子曾希望獲判緩刑,但精神鑑定時他坦承,怕自己忍不住侵犯女童,會刻意不去看女童。(圖/資料照/翻攝自Google Map)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市水上樂園「漂漂河之狼」潘姓男子,被依2個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0個月。潘男曾希望能獲得緩刑,但根據三軍總醫院精神鑑定報告,他曾表示,平常心情不好,就會約朋友到水上樂園玩刺激的,還有看看小女生,但他擔心自己會忍不住去「侵犯」有時會刻意避開不看。法官認為,潘男明知侵犯女童不適當,也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降低辨識能力,因此不符合緩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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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根據精神鑑定報告,潘男犯案時,並未達到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能力降低狀況,且鑑定時,潘男坦言,平常心情不好時都會約朋友去水上樂園玩,看看小女生,但是擔心自己會忍不住「侵犯」,有時候會刻意避開小女生不看。顯見潘男明知不能侵犯女童。

但潘男僅因要發洩自己的身心壓力,3個禮拜內2度犯案,還是在光天化日下,審理期間也了解到潘男平日與父母親不睦,忤逆父母情況嚴重,甚至拿生活費給潘男,都要擔心碰到情緒不穩的狀況,可知潘男個性固執、欠缺同理心,父母難以管教,若不給予相當的懲罰,難矯正潘男的行為。

另雖然潘男提出自己患有適應障礙症、疑似戀童症等病狀,但精神鑑定結果,並無認知及辨識能力的障礙,而是對自我衝動的控制能力不足。雖然潘男與女童家屬達成和解,且也給付和解金完畢,但其實皆為潘男的父親積極促成,難認潘男友任何積極補償女童及家屬的行為。

考量潘男的犯後態度及對女童造成的傷害,加上其中一女童家長願意原諒,因此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3年2個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期3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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