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芸言/調包商品標籤 高價低買涉詐欺

▲將賣場內較貴的標籤撕下改貼較便宜的標籤,並持該物結帳,就構成詐欺得利罪。(圖/pixabay)

根據近日新聞,某賣場員工為了貪圖小額的利潤,而將價值較高的蔬果的標籤撕下,而改貼低價標籤後拿去櫃台結帳。相信大家都會直覺式的反應,這種行為一定不行,但究竟要被論以怎麼樣的刑責呢?

涉及的法律條文有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及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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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學者們認為詐欺罪要成立,須符合以下4個要件:1.施用詐術:就是行為人對相對人傳達不真實的訊息;2.相對人因而陷於錯誤:就是相對人相信不真實的訊息是真的;3.因為該錯誤而處分財產:相對人相信訊息後,把財產拿出來;4.因相對人的財產處分使施用詐術之人獲取利益:行為人因為相對人把財產拿出來的行為,取得一定的利潤。

竊盜罪的成立則有以下要件:1.未得相對人同意:就是沒有得到持有物品的人同意;2.破壞他人持有:把物品跟原持有人間的關係破壞掉。比如說:我把旁邊同學的鉛筆放進我的鉛筆盒中,一般人都會認為筆是我的了(因為在我的鉛筆盒中),這個時候原持有人的持有關係就被破壞了;3.建立新持有支配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下:例如我把鉛筆放進我的鉛筆盒中,我就已經完全掌握這支鉛筆了,這支筆就在我的持有支配下。

前述案例中,賣場員工將比較貴的標籤撕下再改貼比較便宜的標籤,並持該物品前往結帳時,就是對賣場的結帳人員傳遞與事實不符合之資訊的施用詐術行為。結帳的人員如果沒發現,而相信該結帳物品上的標籤,即符合了因行為人的詐術而陷於錯誤的要件。而當結帳完成時,賣場原本可以獲得更高額的金錢,但因為這樣的錯誤而有所損害,且施用詐術的人因此只要付出較少的金額,即可獲得該項物品而受有利益,即可認定該行為人成立詐欺得利罪。

但你可能會有疑惑的是,難不成結帳人員有發現標籤貼錯,那把標籤換掉的人就不會犯罪了嗎?這邊可以告訴大家,當然不是這樣的。當行為人將貴的標籤換掉而改貼便宜的標籤,並將物品拿去結帳時,就已經合於施用詐術的要件了,即便最後被賣場人員發現,也只是不成立詐欺得利罪的既遂犯,但仍然可以論以詐欺得利罪的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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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會有人覺得,這樣的行為難道不能成立竊盜罪嗎?實務見解曾對此做過討論,認為是不會成立竊盜罪的。因為竊盜罪的要件中,須「未得到相對人同意」而取走財物。但在本文的案例上,結帳人員結帳後當然會同意行為人拿走財物,所以是不會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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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芸言,東吳大學法研所研究生,律師高考及格。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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