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國民法官政策大轉彎 拼裝陪審制未測試勿上路

 

▲圖為日前統一獅選手客串國民法官宣誓。(圖/統一獅提供)

●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17日新聞披露,司改國民法官草案到立法院竟然大轉彎,變成「參審皮、陪審骨」的拼裝車,我國將開創舉世唯一的「一審兩階段審判制」!據悉在某些人士的強力運作下,立法院打算在本會期通過。由於事涉國家根本大政,必須嚴肅審慎,絕不可變成政治分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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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案下,一審冒出「兩階段」的評議,先是8個陪審員一致決,才可以定出有罪(或無罪);如果沒有一致決,就解散,重新組一個陪審團再次審理;如果8個陪審員都一致認為有罪,還要進入第二階段,由3位法官自己評議,如果法官們認為無罪,依然全案無罪。如果要判死刑的話,就要11個人一起討論後一致同意才行。

如此稀奇古怪的審判制度,沒有學理基礎,不須模擬測試,將靠政黨協商,令人驚愕!最恐怖的是,在明年總統大選、司法改革的期限壓力下,為了趕著上路,可能今年底以前就要運作通過。我不妄言此制度的好壞,但如此重大的國家制度,竟然完全沒有經過學理評估和模擬測試!荒謬至極!

法庭審判程序是一項精密的社會科學,要有學理支撐,還要經過實證檢驗,看是否符合我國民情、文化習慣和法令配套。美國、德國、日本都有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各自行之多年,都有完善的學理和實證資料。就算要引進,一定要先做實證評估和模擬測試。

目前送立法院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是經過司法院和行政院兩院會銜,參考日本模式而成。到目前為止,司法院針對國民法官制度(含觀審)已經辦了86場模擬法庭,累積了大量實證資料,可供科學評估決策;而且就算日後施行出了問題,司法實務上至少還有日本實證資料可以參考。就算不喜歡日本模式,想採美國陪審制,那也應該以美制為基底來設計,而且先在我國進行本土科學的模擬法庭測試;日後出了問題,也還可以參考美國文獻和判例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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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突然政策急轉彎,大霹靂橫空出世一個宇宙獨一無二的新方案,完全搞不懂是以哪一國制度為基底,也看不懂這怎麼拼裝得起來,可以說是「先陪審打底」、「職業法官否決權」再加上「參審制證據開示制度」什麼亂七八糟的東西,真可謂紹述國父五權憲法後又一「兄弟個人獨獲之創見」。

如要自創蹊徑,也必須依據科學理性的方法,責成司法院、法務部針對新方案,舉辦系列的模擬法庭,如何篩選陪審員、陪審員評議方法、法官指引準則、卷證併送、證據開示、羈押配套等方方面面,實證檢驗與累積問題,具體設計和調整各項細節。如此龐大而繁複的工程,竟然是在最近幾天內,突然殺出程咬金,僅僅依靠少數人的玄想和交涉,就要運作完成修法,實在太過草率、不理性而且黑箱。

而且此方案法理多處矛盾。據悉此方案中,第一階段設計先由8個陪審員評議,是為了避免職業法官運用「權威效應」去影響國民法官;那又為何在死刑判決時,就一定要3位職業法官加入全體,一起討論和一致決?為何這時又不擔心法官發揮「權威效應」了?法理上根本不通。是否只因設計者猜測,職業法官通常不會判處死刑,所以就可以讓他們加入討論?整個方案都講不出個道理。

司法審判制度,是你、我、親人都可能面臨的切身程序,豈可在毫無學理基礎、不須模擬測試之下,就突然政策急轉彎。誠摯呼籲立法院,審慎研議立法,勿倉促下修出惡法,成為台灣歷史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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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對此回應之新聞稿:

有關報載稱:本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大轉彎,由合審合判改為合審分判」、「先由8位國民法官審訊,一致評決有罪後,再請3位職業法官進行第二階段評決;反之,一致無罪就不用進入第二階段」等新聞內容,並非正確。本院持續推動具有「合審合判」精神的兩院會銜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並保持與民間團體及社會各界溝通、意見交換的目的,就是希望與關心國民參與審判議題的朋友們都能攜手合作,共同推動符合臺灣社會需求、兼顧各方期待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其中,關於參與之國民人數、貫徹當事人主義的審理型態、評議模式等各項制度內容,司法院本於主責機關,自有必要蒐集、傾聽各界聲音,以因應未來立法審議過程中由各界所提出的提議與修正,並無報載所稱政策大轉彎,「獨創參審皮陪審骨」之事。

如眾所知,世界各國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均已隨時代變遷與社會需求,按照各國自身國情、法律制度為適當之調整,可以說現今已無原始之參審制或陪審制。兩院會銜版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法案,也是兼採參審制與陪審制特長之國民法參與審判制度,其中,有關國民法官之選任模式,於草案之初即納入典型陪審制元素,目的就是以尋找適合我國國情、兼顧各方期待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為目的,而避免落入所謂參審制與陪審制的路線之爭。因此,我國首次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並無必要固守某種外國模式,而是應研議適合我國國情並定期檢討之制度。未來,本院也將持續以開放的態度與各界交流對話,針對各界提出之各種參與審判模式的建議與修正,本院也將與會銜機關共同審慎評估其可行性,以建立最適合臺灣社會需求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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