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洗髮精「回台分裝」需標示! 違者最高可罰100萬

▲進口洗髮精「回台分裝」需標示!違者最高可罰100萬。(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外國進口的化粧品若在台灣分進行分裝或改裝,未來標示需全都露!食藥署今(31)日預告2草案,明定化粧品標示規範,草案將進入60天預告評論期,預計5月2日正式上路,但新法上路會給予1年寬限期,直到109年5月2日起生產的化粧品,才需依新規定標示,違者最高可按次處100萬罰鍰,情節重大者,還可令其停業1年,或撤銷登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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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預告的草案分別為「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有望助於化粧品管理規定與國際接軌,助益消費者辨識產品標示資訊,提升消費者使用化粧品之權益。

食藥署簡技黃維生表示,此次預告除了維持《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的標示規定,更針對細節定規範,包括依產品淨重或容量規範化粧品標示字體大小;因外包裝或容器過小,得於標籤、仿單或其他方式標示情形;化粧品之成分名稱由含量高至低排列標示方式;規範產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等事項應以壓印、不褪色油墨或打印方式標示。

▲洗髮精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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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標籤標示者,應與所有標示事項印刷或打印在同一張標籤上;為便利消費者辨識非原裝進口之輸入化粧品,清楚標示在國內分裝或改裝之資訊,本次預告規範於國內分裝或改裝之輸入化粧品,應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

黃維生提到,目前會有分裝情形者,多為洗髮精、沐浴乳等大容量產品,109年5月2日起若未依規定標示,將可依同法第23條按次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此外,依同法第16至17條規定,標示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