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大法官開庭】憲法訴訟—人民基本權利的守護者

▲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憲法訴訟法》,法院的判決結果有違憲之虞,便可以聲請大法官審查。(圖/記者屠惠剛攝)

2018年 12 月 18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憲法訴訟法》,以後大法官審理案件要開庭、下判決;違憲的門檻也降為2/3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大法官受理、不受理案件、作出判決時,都要附理由並具名,以對自己的決定負責,以利人民監督。

更重要的是新引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也就是法律本身沒有違憲,但法院在適用法律的過程,沒有考慮到當事人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以致裁判結果對當事人的基本權利造成重大侵害。以前只有法律或命令有違憲之虞,才能聲請大法官解釋。此次修法,讓法院的判決結果有違憲之虞,也可以聲請大法官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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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裁判憲法審查」最有名的案例,即是老兵鄧元貞先生,他 1940 年在福建結婚,1949 年隻身隨著國民政府來台後,因「反攻大陸」無望,1960 年在台灣再婚生子。二十年後,大陸改革開放,他的元配移居香港,跟鄧先生取得聯絡,得知鄧先生在台灣另組家庭,乃於 1986 年透過律師跨海向法院起訴,以元配的身分,依據民法「禁止重婚」的規定,請求撤銷鄧先生在台灣的婚姻。

法院也確實按照這些規定撤銷了鄧先生在台灣的後婚。但是判決做出來之後引起軒然大波:因為政治因素使得夫妻分隔兩地,不知對方是生是死,也重聚無望,於是組成新家庭,這種狀況究竟與一般的重婚事件(例如騙婚、娶二房)有所不同;而當時像鄧先生一樣,在台灣重組新家庭的事例很多,若全都要比照辦理撤銷婚姻,反而拆散更多家庭、有害社會秩序。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當時的法學家們提出了各種方案,鄧先生也孤注一擲,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但大法官不是什麼樣的案件都能受理的。人民覺得裁判不公,不可以直接拿到大法官面前要求一個交代,還必須很具體講清楚「我覺得這個裁判中用到的哪一些法律或命令是違憲的」(這叫作「法規範憲法審查」)。就鄧元貞先生這個案子來說,裁判用的「禁止重婚」的民法規定,很難說是違憲的,但法律落實在具體個案中,反而造成了對人民基本權利重大的侵害。

當時的大法官們為了解決這問題偷偷踩了紅線,做出了釋字 242 號解釋。大法官說,民法禁止重婚的規定,是為了維護一夫一妻的社會秩序,沒有牴觸憲法;但是,在國家遭逢重大變故讓夫妻無法團聚所發生的重婚,跟一般重婚不同,直接撤銷後婚姻,反而嚴重影響家庭關係、妨害社會秩序,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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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242 號解釋其實就已經是在做「裁判憲法審查」了。不過,在釋字 242 號之後,大法官就沒有再做出類似的決定,畢竟依法大法官就只能做「法規範憲法審查」而不能「裁判憲法審查」,身為憲法的守護者總不能一直踩紅線違規,很多案子也沒有像鄧元貞案這樣的時代背景,能說服大法官必須要冒著違規的風險加以介入。因此,許多法規本身沒違憲,但法院在適用時的見解違憲的案子,大法官們也只能含淚駁回。

在去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中,已經做成決議要求我國正式引進「裁判憲法審查」的制度,讓大法官在遇到這種案子,認為有憲法上重要性或者有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的必要時,可以把案子選進來處理。我們這次的修法,就是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讓大法官們面對這些案子,不必再含淚駁回。

或許有人會問,我們法院現在是三級三審,最上頭就是最高法院,有了「裁判憲法審查」,大法官們是不是變成「第四審」?大法官們跟一般法院的任務不一樣:大法官不是在糾正下級法院適用法律或認定事實有錯誤,而是像鄧元貞案這種「法院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意義有原則上誤解,並且實質上對個案造成影響」的案子,給予救濟。

最後,修法通過後,還需要在三年內完成相關配套,才能提供人民更周全及優質的權利保障。我衷心希望各方能一起努力,讓憲法訴訟成為真正保障人民、讓人民有感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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