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釋憲門檻降、大法官裁決釋憲案需有具名理由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18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大法官會議改制為憲法法庭,引進憲法審查制度,把大法官憲法審查效力擴及於個別的終審裁判,等於是建立第四審制度,同時,釋憲門檻由現行1/3席次(38位),降為1/4席次(29位),釋憲案判決須有大法官總額2/3(10人)以上參與評議,總額過半數(8人)同意即為通過。本法自公布後三年實施。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三讀法案,新法將以「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將審理程序更加接近法院審理一般案件時的訴訟程序,且審理結果不再是解釋,而是裁判;並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審查範圍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且大法官可針對個案進行具體違憲審查,避免人民權益遭受侵害。

未來最高法院將增設大法庭,專門處理爭議法律問題,11位成員由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擔任審判長,另有提案庭指定的一位法官,其餘9位由最高法院法官推選。

此外,新法也調降憲法審查案件的表決門檻,並採主筆大法官顯名制,且釋憲門檻由現行1/3席次(38位),降為1/4席次(29位),釋憲案判決須有大法官總額2/3(10人)以上參與評議,總額過半數(8人)同意即為通過。

同時,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也可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被彈劾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採必要的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4分之3以上出席,並有3分之2同意。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此外,未來若大法官決議不受理釋憲案,應附理由,並記載參與裁定的大法官姓名及其意見。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周春米表示,本次修法有許多重大變革,其中最大的突破,在於人民可以就「個案」聲請大法官宣告違憲。過去人民只能對「法律」聲請釋憲,但有時候法律本身沒有問題,而是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其法律見解牴觸憲法,卻無法進行救濟。因此,本次修法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例外開放人民可以在確定判決送達之六個月內提起釋憲。

她指出,新法在判決門檻部分也有重大突破,從過去2/3的高門檻,降低為「過半數」同意即可,未來更有利大法官作成判決結果。此外,立法委員聲請釋憲的門檻,也由1/3降低為1/4,不但保障少數黨進行救濟的管道,更解決了近期所發生的諸多爭議。

周春米也說明,未來「言詞辯論」原則上均應採取公開法庭、公開播送的方式;也參考美國法制,開放「法庭之友」至憲法法庭提供專業意見。更重要的是,未來大法官作成裁判書,必須公布大法官同意、不同意之姓名及人數,以及主筆大法官之姓名。若裁定不受理,必須檢附理由,以昭公信。最後,本法因為涉及重大變革,將於三年後施行,細節性事項則授權司法院及大法官由《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訂之。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