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爆雷】殷乃平/提取國際經驗 預防陸網貸悲劇在台重演


▲台灣首家P2P網路借貸公司「鄉民貸」2016年上線。圖為網貸運作方式簡圖。(圖/翻攝鄉民貸網站)

今年,中國大陸的P2P網貸突然發生大量跑路倒閉的現象,6月以來的50天內,已有163家出現問題,而這股爆雷潮造成北京、上海等地上萬的受災者紛紛走上街頭抗議,要求公道。中國大陸的金融監管體制正在壓力下全面動員,試圖盡快解決問題,並將P2P網貸納入正常金融監理的管道。

P2P網貸也正在台灣網路中出現,而歐、美、亞洲、甚至於阿拉伯國家都有P2P網貸的存在,如何能由中國危機取得經驗,維持這個市場的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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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如何有效的從事P2P網貸的金融監理才是真正的關鍵。英國是由金融行為規範管理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負責,在歐洲,最早的金融規範是行業公會中要求同業間必須要遵守的一些不成文的行為規範,英國的FCA就源自於此。2011年特別成立的P2P網貸公會(The Peer To Peer Finance Association P2PFA)曾制定了一連串的嚴格P2P網貸運作的標準、消費者保護、以及行為規範,至今仍成為P2P網貸主要的監理規範。2012年12月在金融管理一元化前提下,與FSA、PRA一起納入英格蘭銀行(英國央行)管理。2014年FCA將P2P網貸定義為大眾融資(loan-based crowdfunding),並從資本的要求、客戶資金管理、揭露規範、定期的財報要求、撤銷權的規範、爭議的調解等六方面來訂定法規。

美國並未為P2P網貸特別立法,最早成立的Prosper與LendingClub因為它們的P2P是經過債券票據方式來進行的,所以都是直接由證管會(SEC)根據《證交法》來管理。不過與金融相關的法規以及各州的金融管轄都與之相關,估計有超過12種不同的金融法規都管得到,加上各州的法院對P2P網貸也有不少的判例,所以監理頗為嚴格。大體上P2P網貸是先由各州註冊的金融機構從事貸放,再經由P2P平台去完成交易,所以它也是在聯邦存保公司(FDIC)的監理之下。

與世界其它國家相比,我國的P2P網貸發展的又遲又慢,鄉民貸2016年3月上線成立時,主管機關將之視之為民間借貸,不屬其管轄。我國的大眾融資(crowdfunding)的管理僅存於《民法》債篇,其規範籠統,難以因應當前的環境,過去互助會倒會發生時,都是《民法》解決。而為了限制地下投資公司,銀行法對存款的規範卻又過於嚴格。因此,在台灣P2P網貸是處於夾縫之中生存。

目前,鄉民貸之外,僅哇借貸、LnB信用市集、TFE台灣資金交易所、P2B好企貸、Lmarket債權商城等數家,在中國的P2P網貸頻頻爆雷之際,主管機關更不敢鬆手。近日,金管會推動渣打銀行與LnB信用市集聯手,一則可以利用金融機構的徵信機制,降低網貸的信用風險,另則有銀行在後支撐,網貸爆雷機率降低,萬一出了問題仍有背後的金融機構收拾殘局。與中國要求中國幾家大型網路金融業與銀行掛勾有異曲同工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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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從網貸的註冊登記,到業務監理,機構的管理,以及網路安全的要求,消費者保護等等眾多層面,台灣都極待立法解決。面對21世紀的網路世界,金融監理不能永遠停留在20世紀不變。台灣對P2P網貸、第三方支付(網路銀行)、以及其它相關的電子金融必須要在一個不同的平台之上來設定相關的規範。否則光談金融科技(Fintech),而無「法」可管,最後中國的網貸悲劇將會在台灣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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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乃平,政大金融系教授,研究專長為金融制度、法規與銀行管理。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