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交易平台若發生侵權 無店面公會:不知情應可免責

▲數位交易平台若侵權,無店面公會秘書長許生忠:不知情應可免責。(圖/記者林世文攝)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立法院28日舉行「數位交易平台消費行為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無店面公會秘書長許生忠表示,若數位交易平台業者所銷售商品確有侵害智財權的侵權行為,應僅依民法和消保法上之契約責任,負商品無瑕疵損害賠償。對於智財權人,除非證明數位交易平台業者明知有侵害智財權商品而故意同意或容忍利用數位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否則倘係不知情之情形,只需於接受通知後立即下架即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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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際網路的發達下,透過數位平台進行商務交易已是現代人主要消費方式,不過我國網路購物法規不夠健全,部分電商交易過程衍生的責任歸屬,仍有模糊地帶,例如不肖賣家在電商平台販賣的商品,侵犯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時,不只造成數位平台業者、商品智財權所有者及消費者三方的損失,更可能降低消費者網購意願,阻礙數位交易平台的發展。

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公會秘書長許生忠指出,依據資策會的統計,台灣地區網路零售產業的產值,2015年就已經突破一兆元,每年皆以平均15%的比例成長,而依據手機應用的普及性,未來網路零售的成長比率將超過20%以上。

許生忠表示,目前台灣常見的網路交易模式大約有三類,第一類為B2C,乃平台業者銷售商品給消費者,但商品是其他企業所寄售,第二類是B2B2C,由平台業者提供商店街讓欲銷售商品的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平台業者向銷售商品的企業收取上架費,第三類則是C2C,由平台業者提供網路空間給個人賣家,由個人賣家將商品賣給消費者,平台業者向個人賣家收取上架費。由於B2C是國內消費者所最常使用的交易模式,因為該模式而衍生的消費或法律爭議是非常值得關切與討論的。

許生忠認為,若數位交易平台業者所銷售商品確有侵害智財權的侵權行為,但其與消費者基於買賣契約關係,應僅依民法及消保法上之契約責任,負商品無瑕疵損害賠償。對於智財權人,除非證明數位交易平台業者明知有侵害智財權商品而故意同意或容忍利用數位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否則倘係不知情之情形,只需於接受通知後立即下架即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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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生忠呼籲,目前在立法院審查的「數位通訊傳播法」,給予數位通訊傳播業者最大自律空間,並降低經營風險,以取得網路服務的持續發展,與網路社會的秩序健全,已訂定免責條件之條文,希望能盡速審議通過。至於著作權法,已於2009年引進責任避風港制度,代表主管機關已了解網路發展迅速,實不宜使網路使用者輕易涉入智財權侵權之紛爭,課予過重之侵權行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