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促修法力拼數位經濟 平台業者將享免責條款

▲立委邱志偉今天召開「數位交易平台消費行為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為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修正的「數位通訊傳播法」,提供平台業者對於平台交易侵犯智慧財產權,可享免責條款;若平台提供者接獲有人檢舉平台內容侵權,業者將侵權內容下架就能免責,被視為平台業者的避風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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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際網路的發達下,透過數位平台進行商務交易已是現代人主要消費方式,不過我國網路購物法規不夠健全,部分電商交易過程衍生的責任歸屬,仍有模糊地帶,例如不肖賣家在電商平台販賣的商品,侵犯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時,不只造成數位平台業者、商品智財權所有者及消費者三方的損失,更可能降低消費者網購意願,阻礙數位交易平台的發展。

因此,立委邱志偉今(28)日召開「數位交易平台消費行為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邀請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及東森得易購、富邦媒體科技、美好家庭購物、創業家兄弟、統一超商、台灣樂天,以及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等代表與會,研議成立網購專法之可行性,以完善網購環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李文秀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的修法宗旨是為促進數位經濟發展,調和網路秩序、平台業者責任及維護消費者權益。

網路社會時代,每個人都有機會開個小網站,在網路上做生意,人人都可能是平台提供者。新法就是保護網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免除法律不確定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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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網購糾紛,李文秀說,法案第十條規定,數位通訊服務提供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賣家相關資料,針對侵權的問題,業者也必須提供易於使用的檢舉通報之管道,供檢舉違反法律或服務條款的不當內容及行為。

另外,新法也為平台業者制定免責條款,例如侵權內容,在網站上之內容若是自身提供的,自己就要負起責任。如果在網站上只是「提供一個平台」讓別人上來,或資訊經自動化傳輸的,基本上平台業者就可免責。

立委邱志偉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已進入審議程序,希望立法院下會期列為優先法案,儘快建置網購專法,以完善網購環境,為消費者、賣家及平台業者創造三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