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產生的商品銷售或勞務 也應申報所得稅

▲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也要報稅。(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建竹/綜合報導

根據財政部表示,許多人會記得幫自己的正職工作報所得稅,卻忽然自己經營的多層次傳銷事業也需要報稅。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可能取得以下3種所得,正在經營傳直銷生意的人得多留意,以免漏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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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所得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6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臺幣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106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