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凱撒管得住上帝嗎?宗教團體的立法爭議

▲內政部7月推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並沒有直接針對宗教的教義、行為等進行管制,主要是針對宗教的結構。(圖/記者李毓康攝)

最近某宗教因有信徒捐贈勞斯萊斯給該宗教的主要人物,一時之間便成為了新聞媒體爭相報導的火紅話題。此際大部分輿論在討論究竟何謂宗教、怎麼與邪教區分。不過另一個值得令人注意的是,7月時,內政部將2001年便曾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再度提出,並準備送審,而引發了一部分宗教團體的批評,甚至有宗教團體主張,《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目的就是要消滅佛教,導致內政部於8月時不得已宣告暫緩《宗教團體法》的推動。

在現在的法規範裡,成立宗教團體並沒有任何的許可要件,端看發起人希望宗教團體在法律上需要有怎麼樣的型態。因此,大體而言,現行法上的宗教團體若有跟政府登記,則大概有幾個類型:1.登記為寺廟;2.登記為人民團體;3.登記為社團法人;4.登記為財團法人。而前述的四種類型中,登記為寺廟及人民團體的狀況並不使宗教團體具有法人身分,登記為社團或財團法人則會,使這類型的宗教團體有獨立的法人格。簡言之,宗教團體在法律上其實跟一般的人民團體很類似,推廣宗教其實沒有跟政府登記的義務,就如同幾個朋友的小同好會、讀書會一樣,自我運作就好;若跟政府登記,其代表的多半是該宗教團體需要透過政府機關的公權力賦予其一些特別的權利。例如在有獨立的法人格下,宗教團體可以跟公司行號一樣用自己名義進行各種法律行為,他人對此種宗教團體的捐贈也能夠作為節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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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現狀下其實存在著兩個層次的問題:首先,對於人民結社行為的法律依據,現行法律便已經混亂不清。以前述的情形來說,如果一般人只是想將一個棒球球迷後援會登記成一個在法律上有意義的組織體,他可以選擇單純依照《人民團體法》找社員一起成立社會團體,或是進一步向法院登記成為社團法人;或是依照《民法》的規定拿出一筆錢成立財團法人。這時我們可以發現,結社這件事情在台灣可以有很多選項,然而其中法規間彼此的關聯、優缺點等,就不像坊間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營利事業有很多詳細的優劣分析,使得大家對於是否要用人或錢成立民間團體,會有所卻步。也因此,修正現有的《民法》與《人民團體法》,一直以來也都是法律界所呼籲的。

其次,宗教結社的特殊性又高於一般的人民結社。在司法院釋字第490、573號解釋,都已經指出,宗教結社自由是我國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的核心範圍,而不僅是單純的結社自由。在大法官解釋中,宗教自由毋寧就是公權力對價值觀的中立與尊重,禁止政府因為教義等意識形態而對各該宗教有所獎勵或限制禁止。舉例言之,在歐洲小有名氣的飛天義大利麵神教(編按:The Church of the Flying Spaghetti Monster,又名Pastafarianism,聲稱世界是由一個會飛的義大利麵怪物創造的,而這個怪物就是唯一的真神—麵神),不會因為它相當特殊的教義而被國家所禁止宣傳。此外,解釋文更強調了宗教結社在組織、人事、財政的自主性。所以,為宗教團體量身訂做一部特別規定來與一般民間團體區分,其實有所必要。就此而言,《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出現,無非是將保障宗教自由的概念繼續的接續下去,使願意登記的宗教團體都成為宗教法人,一次解決現狀下法律規定紊亂的問題。

如果認真觀察《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話,會發現草案所強調的重點有幾個:1.如何登記成宗教法人;2.宗教法人的運作方式;3.宗教法人的財務狀況。比較法上,宗教團體甚至會享有一些特權,例如《反歧視法》的豁免條款,像是某宗教認為他們的傳道者只能由男性擔任,不會有違性別平等的要求等等(雖然此一豁免在美國已經開始有所檢討)。整體而言,《宗教團體法》草案並沒有直接針對宗教的教義、行為等進行管制,主要是針對宗教的結構為之。換言之,國家的手要直接透過這部法來限制宗教,其實沒有那麼簡單。然而,政府對於宗教的財務進行掌握,確實可能使前述財政的自主性受到限制。只不過,至少在台灣,宗教與金錢還是有一些尷尬關係的存在,因此透過法制將財務透明與健全,除了可以讓大家對宗教團體更信賴外,也可以使基於法律取得某些優惠待遇的宗教法人對社會有所回饋。

當然,筆者不敢說《宗教團體法》草案是一個完美無缺的草案,也不敢說政府機關是否真的完全不想藉機箝制部分宗教。只是縱然上帝歸上帝、凱撒歸凱撒,在某些交會之處,多少仍需要法律來做適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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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執業律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網成員。關注人權議題,參與台灣及國際公益NGO成員之人權策略擬定與推廣。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