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愛侶互投保 業者可依法承作

▲大法官釋憲後,雖同志婚姻保障尚未入法,但互相為彼此投保,業者可依法承作。(圖/記者官仲凱攝)

記者官仲凱/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昨(24)日做出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之解釋,並要求2年完成法律的修訂;對此金管會表示,同志婚姻的保障雖尚未入法,但壽險業者可依據《保險法》的規定,接受同志間互為要被保險人雙方,互相為彼此投保的行為。

壽險業者指出,根據《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保單上被保險人必須是本人或家屬,但同志愛侶只要能夠證明彼此為同居生活費或教育費所給予之人、債務人及替個人管理財產或利益的人,仍可依法主張保險利益的存在。

壽險業務員則強調,以往要被保險人之間必須要有保險利益關係,如父母與子女;假設不是一般所認定的保險利益關係,則必須說明原因,壽險公司才會依情況判定是否能予以承保,因無保險利益關係時,可能有道德風險的疑慮。目前許多核保上的規則均為內部規定,因此每一家公司可能都有些許不同。

目前同志組成的家庭,並不為《民法》承認,因此當一方死亡,另一方自然沒有繼承權,所以在保險實務上,在受益人的指定更要特別清楚具名,才不會讓權益受損。另外,壽險理賠時,只有家屬才能取得死亡證明及除戶戶籍謄本,同志愛侶若有被接受,文件的取得就相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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