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15位大法官中有兩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大法官吳陳鐶在「不同意見書」中說,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人權,應由立法或全民公投決定,他也提到,同性絕無繁衍後代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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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陳鐶表示,《憲法》保障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婚姻乃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為社會形成與發展基礎,乃一種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制度(Institution),具有深植人心的社會及文化意涵,可能因不同社會而有巨大差異,反映一個國家社會及文化價值觀。
吳陳鐶指出,是否變更,涉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變動,並非一味地仿效他國作法即可,而應由代表全國民意之中央立法機關,經由立法程序的間接民主程序;或由全國民眾透過公民投票,創制立法原則的直接民主程序決定。
吳陳鐶說,現行《民法》規定婚姻以一男一女為限,「多數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認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均受《憲法》之保障,邏輯謬誤。」
吳陳鐶表示,我國育齡婦女總生育率長期持續下降,已成為世界生育率最低國家之一,行政院乃發布實施《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倡議改善擇偶環境,增加結婚機會,倡導適齡婚育,提升生育率,緩和人口高齡化速度,維繫家庭功能,維持合理人口結構,以有助於社會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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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陳鐶表示,因個人意願或個人特殊生理因素,一夫一妻之婚姻固有不繁衍後代者,但同性別二人間之結合,基於生理上差異,則絕無繁衍後代可能,因該差異所生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而為差別對待,「其目的係為維繫人倫秩序、健全家庭制度、繁衍後代、提升生育率、養育子女、緩和人口高齡化速度、維繫家庭功能、維持合理人口結構,使社會、國家得以永續發展之重要公共利益。」
吳陳鐶說,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未以婚姻制度保障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自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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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陳鐶認為,《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歐洲人權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及《美洲人權公約》等(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主要國際人權公約,均規定僅有異性得以結婚。
吳陳鐶表示,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及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又分別認定同性結婚不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法及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人民自由或權利,全球復僅有一成多一點點的國家承認同性婚姻,故同性婚姻顯然並非普世保障人民自由或權利。
吳陳鐶提到,目前聯合國共有193個會員國,全球僅有21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15個國家承認同性伴侶,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之國家合計不到兩成,國際社會就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尚未形成共識,亞洲各國亦無任何一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
吳陳鐶認為,根據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有關機關必須在2年內完成立法或修法,無疑阻礙人民就此深具社會與文化意涵議題,透過民主程序審議及辯論機會,且降低持不同意見者繼續對話,與彼此進一步了解及包容可能性,至為遺憾。
司法院共有15位大法官,除黃瑞明迴避審理本案,共有12名大法官贊成同婚,另外,吳陳鐶提「不同意見書」、黃虹霞提「部分不同意見書」。吳陳鐶2015年獲任命為大法官時,就曾表明「不贊成同性婚姻」。
大法官24日下午4時公布釋憲結果,宣告《民法》中「同性不得結婚」的相關規定「違憲」,並要求有關機關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制定;逾期未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可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