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涉嫌利用八德合宜住宅、新竹眷改收賄,以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等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16日宣判,其中八德合宜宅部分判7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1600萬,財產來源不明罪判3年、褫奪公權3年,沒收3317萬,新竹眷改案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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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A7合宜住宅案,葉世文被控向遠雄收賄400萬元,最高法院2016年4月間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判他7年徒刑定讞,至於他另涉八德、新竹眷改、財產來源不明3罪撤銷,發回高院重審。
有關A7合宜住宅案部分,判決指出,葉任職內政部營建署署長期間,於2011年10月18日前某日指示「白手套」蔡仁惠(已經第一審判決免刑確定)向趙藤雄(遠雄董事長)要求400 萬元賄款。
10月18日,由趙轉交400萬元予魏春雄(遠雄副總)再交給蔡仁惠,蔡於翌日帶著鉅款到營建署署長室,轉交葉世文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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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二審時,高院認定葉在林口A7、八德合宜宅、新竹眷改及財產來源不明等4案有罪,判刑21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