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最近網上流傳一份行政院環保署16日發給某地方警局的公文,內容是有民眾陳情「蛙鳴難耐」,環保署以「蛙叫地點非營業場所」為由,要求該轄區警察「處理」。許多網友覺得好笑「要開罰青蛙?」,也有人認為檢舉民眾「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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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到10月是大部分青蛙的繁殖期,雄蛙會以大聲鳴叫吸引異性,有民眾因為受不了家附近水溝「蛙叫夜間擾人」,向環保署陳情。然而,環保署竟發公文到該轄區警局,表示「蛙叫地點非營業場所」,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而足以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應由警察機關處理。」
但因為照片中許多地方資訊都被用立可白蓋掉,只能看到「XX市警局」,網友推測,警政單位在公文系統中大多以「XX市政府警察局」顯示,只有基隆、新竹以及嘉義市是「XX市警察局」,因此懷疑公文是發給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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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於環保署的指派,網友不解是要警察「勸導青蛙?」還是要青蛙接受「法律制裁?」
其實,「青蛙擾民」已有先例,去年台北市士林區雨聲國小就接到附近居民打電話投訴「青蛙太吵」,校方當時幽默在校內水池旁貼幽默公告「敬告水生池眾蛙類:晚上9點後,禁止蛙鳴!」就真的沒有再接到投訴電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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