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決有誤請檢上訴 黃春明:嘜啦!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作家黃春明涉嫌公然侮辱成大台文所副教授蔣為文,遭判罰金1萬元、緩刑2年,因刑法公然侮辱最高只能處罰金9千元,台南地院法官鄭銘仁承認判決有錯,已進行救濟。黃春明則說,無論判決是否違法,他都不想上訴,也希望大家不要罵法官、批評法官。

對於為何會出現錯誤判決,鄭銘仁說,黃在演講會上先罵一次髒話,後來又再罵一次,因時間有別,他認為屬兩個不同行為,判決理由中,兩次行為各判罰金6千元,合併應執行罰金1萬元;但撰寫判決主文卻未提及這是兩次犯罪行為,僅寫「黃春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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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為了當事人權益,已就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可獨立上訴的規定,請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基於「公益」向台南高分院提起上訴,要求更正錯誤;不過,如此一來勢必要讓黃再度出庭。

對於又要出庭,黃春明的回應是「嘜啦」!他說,這件案子每次開庭,他都要搭高鐵到台南,最後一次開庭時,法官告訴他2日宣判時可以不到,所以他就沒到庭聆判。對於法官請檢方上訴的好意,他再次強調只想早日恢復正常生活,不想上訴,「不想再跟蔣為文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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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明說,雖然被判有罪的是他,但不滿的是社會大眾,「有很多人關心我,我並不寂寞!」但他希望大家還是要尊重法官,不要罵法官,也不要批評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