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銘遭判刑 律師團嗆不解、不服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21日判處黃世銘有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後,黃世銘委任律師王如玄、王清峰和羅明通對此結果表示,不解並深感不服。

▲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開第一庭由王清峰、王如玄和羅明通三大律師陪同。(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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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表示,立法院院長與最大在黨黨便關說司法個案,扭曲檢察機關職權行使,而影響檢察官獨立辦案空間,與保障司法立的憲政精神相違背,屬於違憲行為。

依憲法第48條規定,總統應於就職時向國人宣誓其必遵守憲法等語,可知總統就是憲法的守護者,身為總統任命的檢察總長,自有義務向總統報告立法院長和在野黨鞭關說司法個案的違憲行為。

因此,黃總長的行為是基於我國憲政體制、相關行政或司法組織的要求、公務員的忠誠義務做出的當然舉措,是有助於國家政治安定,但是,法院判決竟無視黃總長盡忠職守的行為,輕率的科處罪刑,判決論理顯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