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桃園1名吳姓男子2024年照顧當時3歲繼子但不耐煩,涉多次徒手或以「愛的小手」等物毆打出氣,男童鼻青臉腫、渾身是傷,被好心旁人通報社工介入,不料吳男變本加厲,推打繼子遭洗臉台撞昏,送醫倖免於死,留下癲癇與發展遲緩等後遺症,一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吳男7年10月徒刑,上訴後,高院二審今(29日)維持原判,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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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吳男與妻子育有1子,受害男童是吳妻與他人所生,4人同住,擔任超商店員的吳男從2024年3月起,常帶當時才3歲的繼子一起上班、就近照顧,卻沒耐心教導繼子學習自己上廁所等能力,繼子若達不到要求,就掌摑、拳毆,或持抓背棍、「愛的小手」等物修理繼子。
男童被打得鼻青臉腫、渾身遍布大小不等的新舊傷,因吳男常在超商內直接體罰,好心顧客同情男童帶傷流血、門牙被打斷,2度通報桃園市府社會局社工處理。
吳男從沒帶繼子就醫,同年6月26日深夜11點多,在超商發現繼子便溺在褲子裡,氣得抓住繼子頭髮拽倒在地,用腳重踹繼子全身9次,高舉雙拳痛毆4次,一腳踢飛繼子重摔,將站不起身的繼子騎機車載回家,向妻子告狀後,繼續用抓背棍毒打繼子屁股10多下。
為繼子清洗身體時,吳男依舊憤怒,竟在浴室裡反覆推倒繼子7、8次,繼子頭部撞擊洗手台、當場昏倒,吳男趕緊將失去意識的繼子送醫急救,被診斷出顱內出血,還有左眼眶、右側鎖骨與右側第6根肋骨後側骨折,肝臟與脾臟也疑似損傷,狀況危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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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轉院進行開顱手術急救,男童保住性命,但被評估腦出血及腦波異常,靠癲癇藥控制,留下語言及認知發展遲緩等後遺症。
吳男被送辦僅坦承打小孩成傷、否認意圖殺人,聲稱「我從來沒有想過要殺我的小孩」,辯稱因為工時長、精神差,情緒失控才導致憾事,他沒在浴室裡反覆推倒繼子,而是叫繼子自己去洗澡,去查看時發現繼子倒在洗手台下。
不過吳妻證稱,吳男回家先體罰繼子大便在褲子裡,然後帶繼子去洗澡,她在住處2樓聽到小孩哭聲與捶東西聲響,「不完全確定是不是捶胸口的聲音,就是平常他處罰小朋友的聲音」,持續約5分鐘,出事送醫途中,吳男一直跟她道歉「我不知道為什麼下手會這麼重」。
當時也在屋內的男童舅舅證稱,聽見吳男帶繼子進浴室,先一陣打罵、小孩哀嚎,然後傳出2聲碰撞洗手台聲響、蠻大聲的,事發後,吳男聲稱2個小孩在浴室玩鬧撞到頭,他不相信小孩力道會大到把人推成腦出血、昏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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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吳男狡辯,且利用成人對小孩的體型優勢施暴,毫不留情,顯然當下心存就算打死人也無所謂的不確定殺人故意,欠缺身為人父應有的愛心包容,犯行造成繼子心理莫大暴力陰影,更影響將來生理健全發展,到案試圖卸責,難認有悔意。
一審據此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罪判刑1年7月、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合併應執行7年10月徒刑,高院二審指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