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草案政院拍板 未成年性侵案20歲前不計追訴期

▲▼ 法務部外觀           。(圖/記者黃宥寧攝)

▲法務部刑法大修法延長兒少性侵追訴時效、刪感化教育制度,深偽誹謗加重刑責。(外觀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為擴大保護未成年人性侵害被害人訴訟權利、回應憲法判決並因應社會變遷,法務部提出《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今(29)日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修法重點涵蓋兒少性侵追訴時效、刑中監護制度、偽造文書罪章、侮辱公務員罪及妨害名譽罪章等,堪稱近年刑法體系重大修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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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長兒少性侵追訴權時效

法務部指出,未成年人於遭受性侵害時,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往往無法充分理解法律權利或即時求助,現行追訴權時效制度恐使被害人權益受限。草案修正刑法第80條第3項,明定被害人未滿20歲前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

此外,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針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但尚未完成之案件,亦適用新制,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訴訟權利。

新增「刑中監護」制度 刪除感化教育與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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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社會安全網,草案增訂「刑中監護」制度,賦予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在假釋期間對受處分人施以監護,確保其獲得即時治療與必要保護。

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草案同步刪除刑法感化教育與強制工作相關規定,感化教育未來將另由專法規範,使兒少處遇機制更符合人權保障與法治原則。

偽造文書罪章調整 刪除特種文書罪

修法亦通盤檢討偽造文書罪章。考量特種文書的重要性不亞於一般公私文書,草案刪除刑法第212條「偽(變)造特種文書罪」,回歸一般公私文書罪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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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為避免個案「情輕法重」,草案刪除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下限規定,賦予法院更大裁量空間,以妥適量刑。

修正侮辱公務員罪 回應憲法判決

針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草案修正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明定須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成立犯罪,以衡平言論自由與公權力行使。

深偽與網路誹謗加重刑責

草案亦修正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因應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及深偽技術等犯罪手段對名譽侵害甚鉅,新增加重處罰規定。同時提高公然侮辱、誹謗等罪之罰金刑度,以符合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

法務部強調,本次修法攸關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訴訟權利、社會安全網健全,以及憲法判決意旨之落實,對刑法制度影響深遠。未來將持續配合立法院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強化人民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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