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錢不成摔死母親!逆子判17年5月嫌太重 上訴求減刑被打臉

▲莊文宗涉犯傷害母親致死被判17年5月徒刑,他不服量刑過重提上訴,台南高分院宣判上訴遭駁回,維持一審刑度。(記者林東良翻攝)

▲莊文宗涉犯傷害母親致死被判17年5月徒刑,他不服量刑過重提上訴,台南高分院宣判上訴遭駁回,維持一審刑度。(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男子莊文宗向母親討錢不成發生爭執,竟對陳姓母親施以暴力致家暴傷害致死,經嘉義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處有期徒刑17年5月,莊文宗不服量刑過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結,法官認一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裁定上訴駁回,維持原判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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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資料指出,被告莊文宗係死者陳女之次子,於2024年11月28日凌晨某時,莊男,基於傷害母親之犯意在其住處之路旁,與母親發生爭執之過程中,先徒手以不詳方式攻擊頭部數下,隨後於同日凌晨4時4分許,追逐母親至嘉義市西區友愛路,莊男自後方將母親抱起 ,使其雙腳離地後摔至地面,致陳女當下倒地不起,莊男隨即返回其住處。

莊男攻擊頭部之行為致陳女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之傷勢,經人發現報警處理, 陳女經送往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救治,仍因頭部外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併發肺炎,於2024年12月7日上午8時14分許死亡。莊男經嘉義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處有期徒刑17年5月。

莊男認量刑過重,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其餘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未爭執。莊男主張原審在量刑時,未充分斟酌其長期家庭關係失和、生活困頓等背景因素,並認其並非全然無悔意,請求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認為原判量刑過重。

不過,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原審審理時,被告及辯護人即未主張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的適用,亦清楚知悉本案為傷害直系血親尊屬致死,犯罪惡性重大。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已就被告犯案動機、手段、與被害人關係及所生結果等情狀,全面評議,認定本案屬家庭暴力重案,且被告攻擊行為與雙方衝突程度顯不相當,犯罪情狀並無值得憫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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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進一步指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第一審刑度係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審酌後決定,除非有明顯裁量違法或不當,二審原則上應予尊重與維持。原審依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素,所為判決並無不當,因此被告請求從輕量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關鍵字: 家暴, 傷母致死, 減刑, 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