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育誌性侵勒殺女大生逃死 逆轉理由:極端殘忍但非情節最重大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震驚全台的「長榮女大生遭性侵殺害案」今(29)日更二審宣判出現大逆轉,梁育誌隨機性侵、勒殺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學生,一、二審及更一審三度判處死刑,高雄高分院今(29)日更二審宣判,合議庭認定梁男犯行雖極端殘忍,但尚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逆轉改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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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嫌隨機擄殺長榮女大生。(圖/翻攝自臉書)

▲梁育誌擄殺長榮女大生更二審逃死。(圖/翻攝自臉書)

本案發生於2020年10月28日晚間,鍾女獨自從台南歸仁校區步行返家途中,遭梁男隨機盯上。梁男以打結麻繩套住鍾女脖子,強行拖進路旁草叢性侵,鍾女拚命反抗,抓咬造成梁男傷勢,仍不幸遭勒斃身亡。

梁男犯後冷血至極,竟開車載著鍾女遺體在台南、高雄間繞行10餘小時,期間還拿被害人財物買吃買喝,付不出加油錢,竟用鍾女手機抵押,最後將遺體棄置於高雄大崗山區。

▲涉嫌殺害台南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的梁育誌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圖/記者林悅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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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隔日即鎖定梁男,傍晚5時許在其住處附近逮捕「開車過家門不入、觀望警方動靜」的梁男。梁男起初對警方嗆聲不認罪,甚至假意帶警方回現場「找人」試圖誤導辦案,最終仍被識破,供出棄屍地點,身上與車內均驗出鍾女血跡與DNA,鐵證如山。

檢方偵結後,依強制性交故意殺人、強盜、遺棄屍體等重罪起訴,一、二審與更一審均認定情節極為嚴重,判處死刑。然而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接連以事實調查不足、量刑審酌未盡為由撤銷發回,要求釐清梁男是否具教化矯正可能性。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在判決中詳列量刑關鍵,指出梁育誌並非自首,也沒有智能不足、精神疾病或任何法定減刑事由,法院並未因其身心狀況而網開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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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定,梁男先強制性交,再強盜被害人財物,因被害人反抗、呼救而起殺意,犯罪動機僅為滿足私慾,惡性重大、非難性極高;且其強制性交方式導致被害人心臟氣體栓塞,並以「上吊結」勒斃被害人,手段「相當殘忍」,造成家屬無可彌補的巨大痛苦。

但法院也指出,本案並非事前預謀、有計畫性的殺人,梁男是在犯案過程中導致生命危險,雖嚴重輕視生命,但若與計畫性殺人或多重殺人案件相比,其非難程度仍稍有差距。此外,本案為梁男單獨犯案,並無共犯分擔責任,整體犯罪情狀經客觀比較後,尚難評價為必須剝奪生命的「情節最重大之罪」。

判決並採信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以及多名醫師、心理師與教誨師的專業意見,認定梁男仍具矯治教化可能性。法院認為,若施以長期監禁,並輔以心理治療與監所內教化輔導,仍可能促其反省改善。

合議庭強調,現行制度下,無期徒刑須實際服刑25年以上,且必須有明確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否則將終身與社會隔絕,刑度本身已屬極為嚴峻,足以兼顧罪刑均衡與一般預防效果。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最終判決,對梁育誌所犯強制性交殺害被害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另就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就無期徒刑部分宣告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