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惡保母姊妹「以虐取樂」!二審不判死原因曝...再延押2個月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高院審理剴剴案惡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所涉凌虐致死等罪,今(27日)駁回上訴,維持各無期徒刑、18年徒刑,判決理由指出,姊妹倆行為時的法定刑並無死刑選項、沒有判死空間,姊妹倆雖仍有社會復歸可能性,但以非人道方式密集凌虐,造成年幼心靈遭受一般成年人都難以承受的恐懼,因此無從下修刑度,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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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惡保母姊妹高院二審仍重判,場外「剴剴戰士」聞訊歡呼,多人激動落淚。(圖/記者黃哲民攝)

此外,劉氏姊妹到案被羈押至今約2年,現有押期將在本月(1月)31日屆滿,高院合議庭認為宣判後仍有羈押原因與必要,今判決時一併裁定姊妹倆從下月(2月)1日起,各延長羈押2個月,得抗告。

▲涉聯手虐死1歲男童「剴剴」的保母姊妹劉彩萱(左圖右)、劉若琳(右圖左),二審仍各判處無期徒刑、18年徒刑。(圖/記者黃哲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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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今上午判決後,許多關注本案的「剴剴戰士」在場外歡呼,感謝法官但也遺憾未能從重判死,合議庭公布簡要判決理由指出,劉氏姊妹本案涉犯的罪名中,《刑法》第286條的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罪,去年(2025年)8月1日三讀修正經總統公布施行,增訂被害人若未滿7歲,行為人最重可判死。

合議庭指出,新法不溯及既往,劉氏姊妹涉犯本案時的舊法,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所以本件沒有判死空間。

至於劉若琳一審被判刑18年,檢方上訴請求加重改判,二審沒准許的原因,是認為她犯罪情節重大,但參與程度低於姊姊劉彩萱,故一審斟酌相關情狀事由,對劉若琳的量刑難認有何裁量不當之處。

▲剴剴案惡保母姊妹高院二審仍重判,場外「剴剴戰士」聞訊歡呼,多人激動落淚。(圖/記者黃哲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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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辯護律師團主張一審審判長訴訟指揮有瑕疵、沒准許辯方聲請調查的證據、鑑定人不夠公正等,高院合議庭認為一審審判長已避免參審的國民法官負擔過重,也適時制止鑑定人不當陳述,所為判斷具有相當程度合理性,並無恣意、邏輯上難以理解、極度不合理、缺乏足夠證據支持等情形,二審應予以尊重。

而劉氏姊妹經鑑定均仍有社會復歸可能性,卻未獲酌減改判的原因,高院合議庭指出,劉彩萱身為專業保母,本應以愛心與耐心培養剴剴安全感及信任感,但她見剴剴無家屬探視關懷、主管機關未有效監督,竟利用自身優勢權力支配關係,將沒有反抗能力、難以求援的剴剴,視為宣洩情緒的工具。

▲剴剴案惡保母姊妹高院二審仍重判,「剴剴戰士」自製道具在法院外表達關注 。(圖/記者黃哲民攝)

短暫的3個月間,劉彩萱反覆而密集以非人道方式凌虐剴剴,其凌虐方式五花八門,甚至將凌虐剴剴的照片傳給劉若琳,彼此交換、評論凌虐剴剴的心得,夾雜嘲弄、辱罵剴剴的言語,從中獲得滿足,「顯係以大欺小,恃強凌弱,以虐取樂」,實無從以剴剴有分離焦慮、不當行為等情節,作為合理化凌虐剴剴的藉口。

合議庭認為劉彩萱上訴聲稱犯罪動機,是惡性循環下失控所致,不可採信,剴剴為未滿2歲的幼兒,身體及心理仍需依附成年人,但剴剴生前最後3個月,遭劉氏姊妹以非人道方式密集凌虐,「在飢餓、寒冷、綑綁、毆打中度過,身體及心理均經歷非常人所能承受的痛苦與折磨」。

合議庭指出,剴剴最終被剝奪生命權而造成不可回復的後果,「其年幼心靈所產生之恐懼當非一般成年人所能承受,遑論是未滿2歲之幼兒」,本於《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劉氏姊妹量刑無從下修,且本案所生損害,遠高於過往類似案例,一審判決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