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一起婚姻破裂案件,認定一名男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與不特定女子進行性交易洽談,並與異性交往、示愛,甚至表達贈與財產意願,已嚴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導致夫妻信任基礎全面崩解。法官認為婚姻已生重大破綻且無回復可能,判准兩造離婚,並判令被告須賠償太太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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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該名男子與太太於婚後共同生活多年,子女均已成年。女方主張,某日意外發現先生電腦未登出通訊軟體,赫然看見先生與多名女子洽談性交易內容,包含約定地點、費用及服務項目,顯示先生並非偶發行為,而是長期有嫖妓及婚外不當交往之情事。其妻並指出,先生長期深夜返家、時常外宿,行李中甚至多次出現汽車旅館用品,對婚姻造成難以承受的精神打擊。
法院調查發現,該名男子除與多名女子談論性交易外,亦與特定女性發展感情,對外自稱「婚內單身」、「協議離婚中」,甚至表示欲將百萬壽險給付及高額存款轉贈對方,以示追求誠意。相關通訊紀錄、對話譯文及錄音內容,均顯示某男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界線,構成嚴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
還有與網友相當露骨對話,「那你也願意為我們準備好高潮液嗎?我已經兩年多沒有愛愛過了,很懷念用高潮液愛愛下麵溼溼熱熱的那種感覺,整個人都軟軟的,還會高潮噴水超爽的。」等語。
他雖辯稱相關對話僅為玩笑、未實際從事性交易,法院認為,通訊內容具體明確,非以「開玩笑」即可合理解釋;至於主張其妻非法取得通訊內容,法院亦認定原其妻係於他未登出帳號情形下發現,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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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他在婚姻存續中反覆從事不當性行為及婚外交往,已嚴重破壞夫妻互信與感情基礎,客觀上達到任何人均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且婚姻破綻可歸責於被告,原告訴請離婚,應予准許。
至於精神損害賠償部分,法院審酌被告過失情節、對其妻造成之精神痛苦程度,以及雙方年齡、學歷、經濟狀況與財產情形,認為原告請求的50萬元過高,酌定被告應賠償原告30萬元,並按年利率5%計息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