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去年3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某路段,因未禮讓行人被警員目睹,挨罰6000元罰鍰,但他反控警員「看長相」攔查、行人也違規闖紅燈,希望法官能撤銷原處分。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阿哲確實違規,日前裁定駁回他的告訴。

▲阿哲因未禮讓行人挨罰,但他反控警員看長相攔查、其他人也違規卻不抓。(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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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哲2025年3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某路段,因有「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被警員當場目睹並舉發,事後收到一張60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哲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辯稱,當時有跟著前方車輛減速前進,警員攔查的主因則是因為車上有人長相神似外籍人士,況且當時是行人先闖紅燈,對向車道也有2輛車違規,警員卻沒有攔查,所以他希望法官能撤銷原處分。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警員密錄器錄影檔案等證據,發現在阿哲的車輛前懸駛入行人穿越道時,左側車輪在第5至6個枕木紋之間,與走到第4至5個枕木紋的行人,相距大約1個白實線及1個間隔,確實未達1個車道即大約3公尺寬,他沒有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客觀上已經構成「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要件。
法官指出,經查,行人的行為依法規定並無違規,而且當時行人從對向走來,與阿哲之間沒有任何遮蔽物,阿哲應當可以看見行人,卻還是沒有暫停禮讓,主觀上縱無故意,亦有過失,具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原處分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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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阿哲辯稱其他車輛違規一事,法官表示,就算真有此事,也無法影響阿哲違規的事實,他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來要求免除罰責,最終認定他的請求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