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榮(化名)前年9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泰山區一處路口時,遭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因而挨罰2.4萬元;但他辯稱,是其他車輛未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導致他的車子駕駛輔助系統自動啟動防禦性閃避,並非故意違規。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仍裁定阿榮敗訴。

▲阿榮否認違規,強調是對方駕駛先挑釁。(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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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榮2024年9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泰山區新北大道5段與新生路的路口,因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處車主)」等違規行為,遭民眾錄影檢舉,因而挨罰2.4萬元罰鍰,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還要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阿榮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是因為其他車輛未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導致他的車輛駕駛輔助系統自動啟動防禦性閃避措施,並非他主動驟減車速;至於後來在路口處下車,是為了詢問對方駕駛為何要在行駛期間閃大燈,他覺得整件事情都是因為對方駕駛先行挑釁,他並無惡意,更無違規。
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相關證據影像,發現阿榮的車輛確實曾持續亮起左側方向燈,並反覆亮起煞車燈,他還將左手伸出車窗外做出不明手勢,變換車道之後,又在前方順暢無其他車輛的情況下,亮起煞車燈減速。
法官指出,後來阿榮將車輛停放在車道上,接著下車走向另一輛車,完全不顧路口號誌已經轉為路燈,周遭也有其他車輛正在行進中,大約10秒鐘後,他才回到駕駛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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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整個過程中,阿榮的車輛前方均未見有任何車輛或障礙物,或有何車禍事故、掉落輪胎、倒塌路樹襲來或其他相類程度事件,難認他有任何驟然減速的必要,況且就算真的遇到行車糾紛,也應當以理性、合法方式處理,而不是使用這樣的方式處理。
法官認為,從現有證據看來,阿榮確實有違規行為,加上事發當時他未持有任何有效駕照,原處分裁罰並無違誤,最終沒有採信他的主張,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