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為了停車問題發生爭執,站對方車前報警挨告,被台中地院判決無罪。(ETtoday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彰化縣吳姓男子與劉姓男子在某大賣場停車場發生糾紛,吳男被飆罵四字經後,站在劉男車前打電話報警,劉男認為吳男站在車前10多分鐘,阻擋他離去,並朝其引擎蓋吐檳榔渣,提告妨害自由及毀損罪嫌,毀損部分檢方以未達損壞程度為由不起訴;妨害自由部分,一審認定劉男車後仍有空間可供倒車,足以自行繞開離去,判吳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維持一審見解,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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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吳男在去年1月間在彰化縣某大賣場前的停車場,因停車問題對劉男心生不滿,吳男見劉欲駕車離去,突走到劉男車前,不讓劉男開車離開,直到警方到場,吳男才離開劉男車頭,案件去年8月偵結,依妨害自由罪嫌起訴吳男。
劉另因吳男朝引擎蓋吐檳榔渣提告毀損,檢方認為該髒汙可由一般清潔方式去除,未損及或腐蝕車輛板金外觀,未達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程度,此部分吳男獲不起訴。
彰化地院一審時勘驗行車記錄器,查出整個糾紛時長約12分鐘,一開始吳男經過劉男車前,吳聽見車內傳來「X娘XX」,吳便轉身走至車前,左腳與車輛發生碰撞,吳便打電話報警;在吳結束通話後,劉與吳發生口頭爭執,至警方到場後,吳離開劉男車輛。
法官認為,吳男雖持續站立在劉男車前,但期間並未對劉男或其車輛有任何強暴、攻擊行為,且劉男車後尚存有足夠空間,讓劉男倒車繞開吳男離去;吳男證稱當時是被人罵髒話、腳被撞到受傷,他為了保持現場而在車前等待員警到場,且有驗傷單據可證,其言堪可採信,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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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以吳男阻擋在劉男車前,造成劉男無法駛離長達10多分鐘,顯有強制犯意,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審酌,當時劉男車外僅有吳男1人,主觀上可認知吳男從劉男車內聽到的辱罵聲是針對他,才轉身站在劉男車前,依照事發時序,吳男顯然不是無故阻擋劉男離去。
台中高分院也說,在等待員警到場期間,劉男還下車與吳男爭執,並無執意駛離的舉動,難認有吳男有強制犯行,駁回上訴,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