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被指控將自己的郵局帳戶提款卡交給詐團使用,導致2名受害者被騙錢,但他堅稱提款卡遺失,自己並未涉詐。橋頭地院法官認為,阿輝的帳戶在本案發生之前,餘額僅78元,他人應當沒有竊盜或侵占該帳戶提款卡的動機,加上阿輝事後的反應與常情迥然不同,最終沒有採信他的說詞,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

▲阿輝否認將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詐團使用,但法官不採信他的說詞。(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被指控在2025年3月15日之前將自己名下的郵局帳戶提款卡、密碼,交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2名受害者被詐團騙錢,共計損失9萬4976元。
阿輝到案之後矢口否認涉詐,他強調,錢包曾在2025年3月間遺失,裡面裝有現金和郵局提款卡,因為當天要領薪水,他才會把卡片帶在身上,加上怕忘記密碼,這才把寫有密碼的紙條夾在錢包裡面。
不過,橋頭地院法官表示,經查,阿輝的帳戶在本案發生之前,餘額僅78元,價值不高,他人應當沒有竊盜或侵占該帳戶提款卡的動機,阿輝辯稱提款卡遺失,真實性顯非無疑;此外,阿輝自己也承認,提款卡遺失當下沒有報案,這顯然與一般人帳戶提款卡遭竊或遺失時的反應截然不同。
法官指出,阿輝聲稱是擔心忘記密碼才會寫紙條,但在接受偵查期間,他都能即時說出提款卡密碼,又何必冒著風險將密碼寫下來並放在錢包裡。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法官認為,2名受害者的錢一匯入阿輝的帳戶,短短幾分鐘內就被詐團分次提領一空,可見詐團在犯案之前,就已經確信該帳戶不會遭掛失止付,也早就知道帳戶提款卡密碼,才能這般迅速行動。
最終,法官沒有採信阿輝的說詞,並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前者得易科罰金12萬元,後者得易服勞役10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