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近年商港區域外發生多意外事故,導致船隻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案件,事後雖然航港局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但船舶所有人多數置之不理。對此,立法院院會今(20日)三讀通過《商港法》部分修正條文,新增「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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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原第53條規定,規定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由於《商港法》110 年全文修正公布時,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交通部結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現為內政部國土署)業務整合,改制為「交通及建設部」,《商港法》修正時已將「交通及建設部」入法;但112年4月26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恢復交通部名稱及建置,同年《交通部組織法》三讀通過,「交通及建設部」正式走入歷史。
為此,立法院院會今也通過《商港法》第2條修正條文,將現行條文中的主管機關「交通及建設部」修正為「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