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獄中完婚成空殼婚姻,妻婚後失聯,他忍痛訴請離婚。(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一場在獄中完成的婚姻,最後卻無聲告終!1名男子在服刑期間,仍選擇與心愛的女子登記結婚,盼能以婚姻為彼此撐起未來,然而婚後近1年,太太始終未曾前往監所探視,雙方聯繫中斷,感情也逐漸冷卻。士林法院認定,雙方婚姻已出現重大且不可回復的破綻,依法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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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於2024年2月6日登記結婚,當時原告已因案在監執行。然而婚後近1年期間,被告從未前往監所探視,對原告及家庭狀況不聞不問,雙方幾乎沒有任何實質互動,婚姻關係名存實亡。
原告主張,曾透過視訊方式與被告討論離婚事宜,但對方此後即失去聯繫,婚姻已無繼續維繫的可能,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之訴。
被告經法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說明或抗辯。法院另以公務電話聯繫被告時,被告表示婚後並未與原告同居,且同意離婚,相關通話紀錄均在卷可稽。
法官審酌,婚姻係以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為基礎,但被告於婚姻存續期間未曾探視原告,對家庭及子女亦不聞不問,甚至去向不明,雙方關係形同陌路,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無回復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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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依客觀標準判斷,若處於相同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兩造婚姻顯已產生不可回復的破綻,原告請求裁判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矯正機關與戶政機關已建立在監結婚與離婚的相關配套機制。(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事實上,為保障受刑人的婚姻權益,矯正機關與戶政機關已建立在監結婚與離婚的相關配套機制。依規定,受刑人若欲結婚,可提出書面報告申請,並檢附男女雙方身分證影本,由矯正機關審查並協助辦理後,通知其家屬(長),並聯繫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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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若結婚當事人因收容於矯正機關,無法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未收容的一方可攜帶結婚證書、雙方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及1年內彩色照片等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機關亦可派員或商請矯正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進入監所,查證受刑人結婚意思表示後,代為完成登記,結婚登記日即為婚姻生效日。
至於離婚部分,依《民法》規定,夫妻若有一方因犯罪受刑,且情節已達難以維持婚姻程度,另一方得依法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雙方協議離婚,受刑人須填寫經機關長官核准的正式報告,載明離婚意旨,並申請在監證明文件,再與配偶完成離婚協議書及委託證明書,由未收容的一方持相關資料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此外,配偶亦可直接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說明夫妻一方正在矯正機關執行,戶政人員將與矯正機關聯繫,協助代辦相關離婚手續,以確保程序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