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女兒遭霸凌!父堵幼兒園門口私刑報復 猛推7歲童「下背撞地」

▲女孩,哭泣,掩面。(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北部1名父親不滿女兒疑被霸凌,竟在校門口推倒7歲童。(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一審判囚!北部1名林姓男子因懷疑女兒在幼兒園遭同班男童「霸凌」,未循正當管道反映處理,竟在校門口出手推倒未滿7歲的男童,造成對方受傷。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林男屬「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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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林男的未成年女兒與被害男童,原為某幼兒園同班同學。林男因認為女兒在園內遭男童霸凌,卻未透過校方或家長理性處理,反而於2025年5月14日下午5時許,在幼兒園門口,當眾以右手大力推擠男童胸口,導致男童向後跌倒,臀部與下背撞擊地面,造成下背挫傷。

男童母親得知後,隨即報警提告。警方到場處理後,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林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推倒男童的行為,檢方認定其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林男表示,因長期擔心女兒在幼兒園遭同學欺負,卻覺得相關問題未獲妥善處理,當天情緒一時失控,才會做出推擠行為,事後相當後悔,也希望能與被害童家長進行調解,但因對方不願調解,最終未能成立。

法官審酌,除被告自白外,另有幼兒園老師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及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足以認定犯行屬實。量刑時,法院考量林男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另衡量其家庭及經濟狀況,最終判處拘役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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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何不得易科罰金,法院指出,林男所犯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分則加重犯罪類型,法定最重本刑已超過5年有期徒刑,依法不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因此即使僅判拘役,也不得以繳納罰金替代服刑。不過,法院也說明,若符合法定條件,被告仍可於執行階段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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