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陳姓惡警因性侵女毒犯等罪,二審判他2年6月徒刑。(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東良、郭玗潔/台南報導
前嘉義竹園派出所陳姓員警任內涉多項不法,包括性侵女毒犯、施用毒品、詐領加班費及偽造文書等,2025年1月遭檢方起訴,經嘉義地院審理,依強制性交、行使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未遂等罪,判陳有期徒刑4年6月。陳再上訴,並拿出18萬和被害女子達成調解,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他合併應執行2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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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34歲已婚的陳男,從2018年12月26日起,在嘉義市竹園派出所任職,2024年因執勤期間經常委靡不振,且短期內體重驟減、臉上多處痘瘡且總是戴著口罩,引起上級注意,經實施勤務觀測及風紀探訪,發現陳男涉嫌吸食毒品,並從其身上搜出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喪屍煙彈」。
檢警進一步調查發現,陳員曾在2024年2月初於摩鐵查獲女子小花(化名)持有並施用毒品,兩人因而認識,同月陳就和小花前往摩鐵激戰2次。過了半年陳又假藉向小花打聽其他案情,私下約她到摩鐵見面,並拿出含有「喪屍煙彈」的電子菸供小花吸食,等小花出現反應遲鈍情形,不顧她抗拒逃跑,將小花抓回強壓性侵得逞。
另外,陳員在2024年8月間,前往另名通緝犯小芳(化名)租屋處將他帶回派出所,9月間由小芳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陳員卻2度編造填寫不實的逮捕地點,偽造執行逮捕拘禁告知當事人通知書、告知親友通知書。
陳員還濫用職權,明知巡邏車僅能在執行公務時使用,卻在2024年10月15、17日執行巡邏勤務時,翹班開車載送小芳的小孩上幼兒園、再送小芳返回租屋處,全程行駛約21公里,榨取約49元的公務車油資。在17日翹班1小時6分接送小芳的部分,還虛報了2小時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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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9日檢方偵查終結,依上述多項罪刑將陳員起訴。案件移審嘉義地院後,以10萬元交保。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將其免職,陳員並於2月8日正式離職。
法院綜合各項證據後,不採信陳男辯稱與小花發生性關係為「合意約砲」的說法,判定陳犯行屬實,依他犯強制性交罪,處3年10月徒刑;另就轉讓偽藥罪判刑4月、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兩罪各判1年,合併應執行刑期4年6月。至於詐欺取財未遂與詐欺得利部分,則合併處以罰金1萬5千元。
陳再上訴,認罪並拿出18萬和小花調解成功,請求法官給他緩刑。二審法官認為,陳無前科,且在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的部分,僅就逮捕地點造假,對刑事通緝案件逃匿情形及逮捕過程認定的影響有限,在強制性交的部分,也取得被害人的原諒,認為陳的客觀犯罪情節及主觀惡性都並非重大,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替陳減刑,審酌他目前從事機車維修工作等情,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兩罪各改判8月,強制性交改判1年10月,合併應執行2年6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