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大法官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法界傻眼:能有效?

▲▼司法院5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大法官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司法院新宣處處長吳定亞。(圖/採自司法院網頁)

▲司法院「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由大法官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司法院新宣處處長吳定亞(右)共同說明。(圖/採自司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司法院由五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2日下午做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針對「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宣告《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應準用上訴權人規定。但對於這樣的判決,法界有不少人質疑其效力為何?未來恐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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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立法院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倘若大法官要做成違憲判決,人數不得低於9人。但因為藍白立委聯手封殺總統賴清德提出的大法官人選,導致大法官至今僅有8人,無法達到評議違憲的門檻。不過這8名大法官中的5名大法官,仍在去年底做出反擊,在僅有5名大法官同意的情況下,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至於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等3名大法官,並未參與5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評議,還提出不同意見書,稱「未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自始不具審判權,五位大法官合議之判決當然無效」。

而這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今年1月2日又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本號判決乃因屏東地院審理林姓男子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將他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14萬元。林男曾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遭屏東地院駁回。

林男對於地院裁定的《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賦予審判中的辯護人對於法院所為羈押之處分,得為被告的利益而聲請撤銷;害他不能於短暫的5日聲請期間內提出聲請,無法獲得律師協助,也無法有效行使防禦權,有違背《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規定,因此聲請釋憲。

在「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為《刑事訴訟法》該款規定應準用同法第346條上訴權人的規定,另外也判決屏東地院該裁定違憲,廢棄發回更裁。本號判決仍由5名大法官作成,在任的3名大法官仍未參與判決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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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號憲法判決,法界人士也都霧裡看花,到底判決有無效力?能否拘束各級法院?尤其本號判決並未宣告法規違憲,無涉《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定的違憲判決需大法官9人門檻,但在這5名大法官仍持續作出判決的情形下,未來還會作出什麼樣的判決,實在不敢想像。更有法官戲稱「最高法院評議也是5名法官,現在憲法法庭判決也是5名大法官,到底要聽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