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光三越中港店今年2月發生氣爆,造成5人死亡、35人受傷。(圖/記者游瓊華翻攝)
記者白珈陽、莊智勝/台中報導
台中新光三越中港店12樓2025年2月13日發生重大氣爆事故,釀成5人死亡、35人受傷,全案經台中地檢署偵結,今(30日)依法起訴13人,包括新光三越(法人)、中港店許姓店長、總公司店鋪開發滑姓副理、吳姓課員、以及4名中港店管理業務、室內設計公司、承攬工程行、包商、以及怪手駕駛等。檢方指出,雖新光三越總公司已與部分被害人家屬、傷者和解,但過失情節重大,事後仍多有推諉卸責,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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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出,氣爆案發生後,中檢隨即指揮進行調查,經鑑識、蒐證、釐清氣爆原因,以及傳訊被告及證人共89人次,同時調取會議紀錄、工程契約、施工圖樣、瓦斯管線開關配置資料後,查明新光三越中港店當時並未依法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亦未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即進場施工,且拆除瓦斯漏氣檢知器後,未有替代防護措施,施工前也未確實關閉12樓瓦斯總開關及分歧開關,最終瓦斯主幹管遭扯落破損外洩,遇上水電工剪除電纜產生的火花,釀成氣爆悲劇。
遭中檢起訴的13人中,包括新光三越(法人)、中港店許姓店長、總公司店舖開發部滑姓副理、總公司店舖開發部吳姓課員、負責中港店店鋪管理、電機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莊姓業務、呂姓業務、李姓業務、謝姓業務;以及承包12樓改裝工程的協鑫室內裝修設計公司陳姓負責人、負責拆除作業的豐厚工程行吳姓負責人、包商鎮合工程有限公司王姓父子2人、怪手駕駛李男。
▲新光三越12樓在氣爆後內部滿目瘡痍。(圖/記者許權毅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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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指出,許姓店長於施工前未能掌握12樓天然氣總開關及管線狀況,滑姓副理等人施工前應督導他人確保無瓦斯危害,然原設於天花板內支瓦斯漏氣檢知器,施工前已由廠商拆除,但卻未設置任何替代防護措施;後天然氣公司人員依據新光三越人員之申請,於2月10日拆除12樓部分美食櫃位瓦斯表並封塞表後管線(瓦斯表前之表外管仍充滿瓦斯),而莊、呂、李、謝4人均未確實確認瓦斯已完全阻斷。
2月13日案發當天上午8時許,王姓包商指派李男駕駛怪手進行拆除作業,3人均知瓦斯管線緊鄰天花板,且怪手作業高度高於管線埋設位置,卻未採取必要防護;且室內設計公司陳姓負責人、莊姓業務、李姓業務均知悉天花板內有瓦斯管線,卻未聯繫瓦斯公司或調閱管線圖說,僅以目視巡查並關閉部分分歧開關,漏掉12樓2處瓦斯總開關,導致瓦斯主幹管持續供氣。
當天上午10時48分,李男操作怪手時不慎扯落「雪嶽山」櫃位上方天花板內之瓦斯主幹管暨分歧管,致使瓦斯持續外洩,並蓄積於天花板上方空間;而不知情的黃姓水電工人,於當天上午11時33分許在「想想咖哩」櫃位前使用電動電纜剪除電線時產生火花,進而引爆已達爆炸濃度之瓦斯,引發氣爆,並最終造成5人死亡、35人受傷。
中檢偵結後,認為被告13人涉犯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罪嫌,依法將其起訴。中檢指出,新光三越為全國性大型企業,中港店更為國內規模最大、客流最密集之百貨據點,理應以高標準落實施工管理,然本案自始即未依法申請許可、提報消防防護計畫,並規避應有之監督責任,致使安全審查機制全面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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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指出,被告等人於施工前、中未盡查核、監督、防護義務,管理疏失層層堆疊,最終釀成「我國百貨史上最嚴重」之公共安全事故,嚴重動搖社會大眾對於大型企業公共安全管理之信賴,雖新光三越總公司已與部分被害人家屬與傷者達成和解,惟被告等人過失情節重大,事後仍多有推諉卸責,爰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儆。
▼氣爆發生當下,眾多雜物、碎片從12樓噴落路面。(圖/記者許權毅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