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國維(中)涉吸食毒品「喪屍煙彈」後開車肇事,造成1位警員殉職。(《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男子黃國維於2024年7月間,吸食「喪屍煙彈」等毒品後,駕駛賓士車在三重區逆向高速對撞1輛巡邏警車,造成1位警員傷重不治、是國內官警遭「喪屍煙彈」毒駕殉職首例。一審國民法官將黃男重判有期徒刑18年6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全案適用法律有疑義,將全案撤銷,發回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更審,成為國民法官案件遭二審撤銷發回的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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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國民法官法》第92條規定,案件上訴二審後,原則上二審應自為判決,但若有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認為適當時的狀況下,二審得以撤銷原判決,發回新北地院更審。新北地院應該再組成國民法官,重新審判本案,這也是《國民法官法》2023年正式施行以來,首度有法官使用此條規定撤銷發回更審。
本案為喪屍煙彈尚未列為毒品管制前所發生的悲劇,去年7月間,現年27歲的黃國維,自下午3點多起,就陸續吸食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及摻有愷他命、第四級毒品2-(2)氯苯基-2-經基環己酮(愷他命原料之一),與當時尚未列為第三級毒品管制的動物麻醉用藥異丙帕酯、人體麻醉用藥依托咪酯的喪屍煙彈。到了隔日凌晨,黃男駕駛賓士車出門,蛇行飆車、闖紅燈、任意左右轉;沒多久,他開到三重區正義北路與龍門路口闖紅燈,逆向高速撞上對向正在停等紅燈的巡邏警車。
警車遭猛力衝撞後,向後推撞1輛多元計程車,黃男也再撞上該計程車。挨撞的警車一路退到民宅騎樓才停住,警車副駕駛座的28歲警員黃瑋震,全身多處骨折導致創傷性血胸,送醫不治。事故3部車上多人也多受傷,但都沒生命危險。案發後震驚社會,黃男遭逮捕羈押,才被發現他除了毒駕以外,也無照駕駛,檢方依照「公共危險」等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由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國民法官將他重判有期徒刑18年6月。全案再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於30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高院認為,新北地院審判時,庭長未清楚釐清本案為一行為犯數罪的「想像競合犯」,可能使國民法官有重複評價被告行為,導致刑責變重的可能,所以才會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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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首例吸食喪屍煙彈撞死警察案件,行政院於案發後1個多月,就將依托咪酯增列為三級毒品。但到了去年9月底,新北市土城警分局清水派出所時任所長劉宗鑫,深夜盤查吸食依托咪酯的女子陳嘉瑩,遭陳女開車高速推撞身亡,成為第二起吸食喪屍煙彈撞死警察案件。行政院因此於去年11月間,再將依托咪酯從三級毒品升級為二級毒品,刑責加重。
▼肇事當時警車遭猛力衝撞後,車體全毀。(《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