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男開3車國道飆速,還開天窗放煙火。(示意圖/翻攝自國道1968)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為了尋求刺激,竟在國道上演玩命關頭!彰化一名吳姓男子與4名友人不僅在國道競速,以140到200公里高速狂飆,甚至開天窗施放煙火,為了躲避ETC通行費,還將2車車牌長期卸除。法官認定其行為嚴重危害公眾安全,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罪,將4人判處2至6個月不等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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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國道成賽道 併排飆車兼放煙火
判決指出,去年9月8日凌晨,無照駕駛的吳男與陳男各自開車搭載許男,先在彰化市會合,隨後將兩車車牌卸下,並用膠帶在後擋風玻璃貼上「XX」記號遮掩,前往南投埔里參加車聚。回程時,兩車在台中烏日交流道與葉男駕駛的車輛會合,竟在國道3號烏日至龍井路段上演危險戲碼。
吳男、陳男、葉男三車以時速140至200公里高速併排,佔據車道競速狂飆。更誇張的是,許男在行經和美路段時,直接從天窗探身施放煙火,瞬間火光四射、煙霧瀰漫,嚴重影響其他駕駛視線,嚇壞往來車輛。
長期不掛車牌逃費 小錢換來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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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危險駕駛,吳男與陳男還被查出「慣性逃費」。兩人為躲避ETC計費,從去年4、5月起多次駕駛未懸掛車牌的車輛上國道,導致系統無法辨識車號。吳男共逃繳277元通行費,陳男則逃繳191元,雖然金額不大,但已構成詐欺得利罪。
法官斥責:危害重大 不宜輕縱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認為,4人在車流量大的國道高速併排飆車,極易導致車輛失控肇事;施放煙火更是直接妨害行車安全,已觸犯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法官強調,此罪採「具體危險說」,只要行為造成危險狀態就構成,無需實際發生事故。
雖然4人均無前科且坦承犯行,但法官考量其行為對公眾安全威脅重大,尤其許男施放煙火的情節更為惡劣,因此分別判刑:吳男與陳男各應執行6個月徒刑,葉男5個月,許男2個月,皆得易科罰金。至於吳、陳2人詐得的468元通行費亦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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