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騎士阿豪(化名)今年4月間騎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一處路口,因右側巷口設有「此路不通」標誌,他沒打方向燈就往左轉,結果卻被警方舉發,事後收到1200元的罰單。雖然阿豪強調自己是依照指示行駛,應當不需使用方向燈,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沒有採信他的說詞,最終仍裁定駁回。

▲阿豪看見「此路不通」標誌,沒使用方向燈就轉彎,結果因此挨罰。(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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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豪今年4月間騎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建國路與漢中路口,因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被警方舉發,事後收到一張1200元罰鍰的罰單。
阿豪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路口右側的巷口設有「此路不通」標誌,他才會依照左側路口的左轉指示行車,應當不需要使用方向燈。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駕駛人轉彎時應依照規定使用方向燈,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結束;另外依據道交條例第42條規定,若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得處以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法官認為,阿豪在事發路口左轉時,的確全程沒有使用方向燈,但依照法規規定,縱使路口設有「此路不通」標誌,也不能排除駕駛人轉彎時要使用方向燈的責任,這部分顯然是阿豪「誤認」,所以沒有採信他的說詞,加上原處分並無違法,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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