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仇恨言論最高罰3萬 內政部:符合2要件才挨罰、講網路戒嚴太超過

▲▼內政部次長馬士元。(圖/記者黃國霖攝)

▲內政部次長馬士元。(圖/記者黃國霖攝)

記者詹詠淇/台北報導

因應總統賴清德提出國安17項因應策略,行政院會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散佈仇恨性言論最高可關3天或罰3萬元,遭在野質疑「網路戒嚴」。對此,內政部次長馬士元今(29日)表示,《社維法》屬於「行政處分」,這比喻太超過,強調主張納粹、解放軍攻台等鼓勵攻擊的言論,或主張中華民國主權不存在,皆符合定義,個人政治意願表達不在此限,且僅有行政處分,沒有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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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26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相關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將處3天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在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得令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特定處置或措施,及不遵行該等處置或措施之處罰。

針對在野質疑《社維法》修法正當性,內政部次長馬士元表示,台灣有「行政處分」跟「刑事處分」兩種不同的態樣,《社維法》屬於「行政處分」,就像亂丟煙蒂、亂吐痰、開車超速,都屬於行政處分,所以《社維法》針對的,就是這類行政處分問題。

針對「仇恨性言論」定義,馬士元說明,國際上最知名例子就是「納粹」,在歐盟、英美很多國家,只要提到納粹主張,基本上就是仇恨性言論,主張解放軍攻擊台灣也是仇恨性言論,標準一致,這屬於行政處分。如果有人主張要到北捷放煙霧彈,就屬於刑事處分,會變成用《刑法》來追訴,兩者差別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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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消滅中華民國」?馬士元表示,第一個當然是武力攻擊,第二個就是主張中華民國主權不存在,或主張以外國的方式來取代中華民國主權,這在全世界每一個國家標準都是類似的。

至於主張「台灣國」也算消滅中華民國主權?馬士元說,如果是個人政治意願表達、文化或族群認同,或是提出願意跟中國、越南或菲律賓統一,都屬於言論自由範圍,不屬於《社維法》範圍。

馬士元也反問,今天不會因為被開一張超速罰單,就說是戒嚴吧?所以如果講「網路戒嚴」是太超過了。


關鍵字: 內政部, 馬士元, 社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