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童雙腿瘀青送醫!家長告教保員...6年官司翻3次無罪定讞

▲▼幼稚園。(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新北3歲童雙腿瘀青打官司6年,教保員無罪不賠,孩子已上小學。(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一間幼兒園2020年爆出疑似不當管教爭議,3歲男童「木木」(化名)返家後被家長發現雙大腿出現大片瘀青,隨即就醫並報警提告。案件隨後進入刑、民事程序,歷經多年審理,郭姓教保員無罪定讞、民事求償遭駁回。民庭一方面認定郭員確有不當管教行為,另一方面則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傷害成立,駁回求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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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8日,年僅3歲5個月的木木就讀淡水一間幼兒園小班,當天下午放學返家後,家長發現其雙大腿內側出現明顯瘀青,右大腿瘀青範圍約10×6公分,左大腿約5×4公分。家長隨即拍照存證,並帶木木前往淡水馬偕醫院急診驗傷。

急診病歷記載主訴為「星期五被幼稚園老師打,雙大腿瘀青」,陪同就醫者為母親。家長事後報警,指控郭員在教室內推擠、拍打孩子,並有將便當袋丟出教室、要求至冷靜區等作法,導致木木受傷與心理壓力。檢方蒐集木木指述、幼兒園監視器畫面與翻拍照片、傷勢照片、LINE群組對話紀錄及相關證人證詞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提起公訴。

▲郭姓教保員涉虐童,一審有罪,二罪逆轉定讞。(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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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歷經一審判刑、二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再度判無罪並定讞,司法程序前後翻轉三次。

刑事部分,一審法院曾認定郭姓教保員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判處拘役59日;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一度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但高院更一審仍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拍打木木大腿致傷的行為,維持無罪判決,並於2025年9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在刑事案件進行期間,木木及其父母另循民事途徑,向郭姓教保員、幼兒園負責人及相關公司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合計100萬元。

民庭指出,木木受有雙大腿瘀青傷勢屬事實,但「傷勢是否由郭姓教保員拍打大腿造成」仍存在合理懷疑,原告所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侵權行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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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木木於不同階段的陳述內容。法官表示,木木在刑事偵查及審理過程中,曾說教保員打他右腿,後來又改稱左右腿各一下,對於左腿紅腫來源亦曾表示「我也不知道,我打自己」。法官認為,木木事發時僅3歲5個月,認知與陳述能力有限,存在混淆體驗與想像的風險;加上案發當日家長第一時間詢問受傷原因時,孩子曾回應「不清楚有沒有被老師打或撞到東西」,直到事發後兩天就醫及後續社工訪視時才改稱遭教保員打,前後說法出現變化,使其指述是否足以作為認定「拍打大腿致傷」的依據,仍難以採信。

▲傷勢屬實仍敗訴,法官認為因果關係存合理懷疑 。(圖片為AI生成,經編輯審核)

就客觀事證部分,法官指出,現場監視器畫面並未拍到郭姓教保員徒手拍打木木大腿的畫面;案發當時同在現場的另一名教保員亦表示未目擊相關行為。此外,監視器畫面顯示,木木於同日下午曾有以雙手連續拍打自己大腿的動作,使傷勢成因更難直接指向教保員的拍打行為。

法院也檢視LINE家長群組對話紀錄,認為群組中多為轉述「老師兇他」、「老師打屁股」、「老師把餐袋拿出去」、「罰站」等情形,真正明確提及「被老師打」的內容僅出自個別幼童的轉述,惟未說明打的位置與具體情況,亦可能指涉拍打臀部或推擠等其他接觸行為,難以作為「拍打大腿致瘀青」的直接佐證。

至於淡水馬偕醫院病歷與傷勢照片,法院認為可證明孩子受傷及就醫時的相關主訴,但仍不足以單獨推認「大腿瘀青與郭姓教保員拍打大腿」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不過,法官也在判決中指出,即便無法認定「拍打大腿致傷」,郭員在教室內推木木、拍打臀部、將便當袋丟出教室外、要求至冷靜區等待等作法,仍屬不當管教,可能涉及人格權侵害。

▲固有不當,但整體情節仍難認已達「重大」程度。(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惟民事求償精神慰撫金,仍須符合「人格法益受損且情節重大」的要件。法官衡量郭姓教保員當天需同時處理班上多名幼兒教學與秩序,木木因情緒不佳哭泣、拒絕用餐且不遵從指示,教保員在顧及班級運作情況下以推肩、要求到冷靜角等待、將餐袋拿出教室等方式處置,雖有不當,但整體情節仍難認已達「重大」程度。

法官並引用社工後續介入評估,指出案發後社工訪視觀察木木身心狀況穩定,未見持續性負向身心反應,因此認定不符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要件,故駁回木木及其父母合計100萬元精神慰撫金請求。

判決全數出爐時,當年僅3歲5個月的木木已就讀小學。從案發、報案、偵查、審判,到刑事無罪確定、民事求償遭駁回,司法程序歷時逾6年,也與孩子的成長歷程交錯而過。法院未否認孩子曾受傷,也未否認教保員存在不當管教行為,但最終仍依證據與法律判斷標準,作出無罪、不賠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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