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鐘被連開6單吞3600元 小黃司機提「同一段路」求翻案吞敗

▲桃園市一名印尼籍移工阿迪(譯音)今年7月間凌晨見莊姓女子獨自在桃園火車站等候早班班車,乘上前攀談邀約到其宿舍遭拒,竟強拉莊女上計程車,小黃駕駛直接開車到派出所報案。(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計程車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計程車司機阿雄(化名)開車行經鳳山區多車道路段,竟在短短1分鐘內,被民眾連續檢舉6次違規,警方一口氣開出6張罰單、每張600元,合計3600元。阿雄氣得提告,質疑「同一段路不該連續開單」,力拚撤銷裁罰,結果法院不買單,認為阿雄違規並非在同一路口,因此判他還是要吃上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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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今年3月21日下午1時33分到34分,阿雄駕駛營業小客車,沿鳳山區五甲一路直行,短短1分鐘內,陸續經過五甲一路255巷、長樂街、長安街、光華東路、松江街、長明街等多個路口。該路段明確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但阿雄卻一路開在慢車道,既未打方向燈,也未轉彎或準備停車,全程被民眾拍下檢舉。

警方接獲檢舉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6張罰單。阿雄不服,主張自己只是「持續行駛」,檢舉人在不到1分鐘內連續檢舉,形同「一行為重複處罰」,因此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所有裁罰。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發現,依交通法規,只要車輛「通過一個路口以上」,就屬於不同違規行為,哪怕時間間隔再短,仍可分別開罰。法官勘驗影片也發現,阿雄一路直行慢車道,明顯違規,且他本人對「行駛慢車道」一事並未否認。

法官認為,民眾檢舉制度是為補足警力不足,檢舉效力與警方當場開單相同,只要程序合法,就沒有問題。綜合判斷後,法官認定交通局依規定連開6張罰單,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判決駁回阿雄之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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