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豪(化名)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簿手,今年1月間警方佯裝成受害者,與詐團相約交付銀行提款卡,等到阿豪現身,立刻上前將人逮捕。雖然阿豪辯稱自己只是去幫忙拿東西,但還是被台中地院法官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阿豪為了賺取1500元報酬,答應去幫別人拿東西,結果卻害自己吃上詐騙案官司。(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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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豪加入詐團擔任取簿手,雙方約定每領取1個包裹,他就可以獲得1500元報酬;該詐團在臉書社團刊登「收購卡片」的廣告,今年1月間警員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詐騙廣告,便假裝上當主動聯繫、加LINE,詐團開價1張提款卡18萬元、2張以上20萬元。
警員假裝同意交付1張提款卡,並將卡片裝在盒子裡,再放到指定地點。接著,阿豪依照上級指示,前往約定地點取卡,結果人一到場,馬上被埋伏警員逮捕。
阿豪辯稱,他的工作只是幫忙代領、代送物品,他也是到了現場才知道要領取的東西是別人的提款卡,一度還搞不清楚狀況,他真的不是有意幫助詐團,「我只是幫忙去拿東西」。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並未採信阿豪的說詞,考量到他有構成累犯的前科,最終依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2項、第1項第5款之以詐術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未遂罪,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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