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條海纜半年內接連受損曝制度斷層,台灣海纜安全至今無「統籌機關」。(示意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起訴新北三芝外海海底電纜遭勾斷案,認定拖網漁船「亭凡川2號」呂姓船長涉犯過失毀壞海纜罪,成為今年上半年第二起進入司法程序的海纜案件。和先前外籍貨輪拖斷台澎海纜一樣,兩案都造成通訊中斷,也讓原本被視為工程問題的海纜安全,隨司法介入浮上檯面,相關防護與管理責任再度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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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今年上半年,台灣已接連發生兩起以上的海底電纜受損事件。先是外籍貨輪拖斷台澎海纜,隨後,新北三芝外海的國內通訊海纜,又遭漁船拖網作業勾斷。兩起案件船型不同、背景各異,卻同樣造成通訊一度中斷,也讓外界重新關注,海底電纜這項攸關全台通訊運作的關鍵基礎設施,究竟由何單位負責防護與管理?
從制度面來看,目前台灣對海纜的管理採取分散模式。通訊海纜由數位發展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負責,海底電力電纜歸經濟部能源局管理,天然氣與自來水管線分屬不同主管機關;海上執法由海巡署負責,船舶行為則由交通部航港局監理。
看似多個機關共同管理,實際上卻沒有任何一個單位,對整體海纜安全負起統籌責任。行政院今年提出的「海纜七法」修法理由中,也首度明確點出跨部會權責分散、難以形成完整保護體系的制度問題,而近期接連發生的兩起破纜案件,正讓這項制度斷層具體浮現。
▲誰來守台灣通訊命脈。(圖/AI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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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士林地檢署起訴內容可見,三芝外海破纜案並非船舶沒裝AIS(自動識別系統),也不是刻意闖入禁航區。檢方認定,涉案漁船雖有啟用AIS主機,但警報功能未開啟,導致未能接收電信端發送的海纜警戒訊息。
呂姓船長供稱,知道該海域設有海纜,但不清楚實際位置。檢方則認為,船長在無任何緊急狀況下,仍有責任開啟AIS警報,確認作業海域是否接近海纜警戒區,其疏未注意,與海纜心線斷裂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現行法規僅要求船舶啟用AIS設備,並未強制規定警報功能須保持開啟,使「資訊已公告」與「實際知悉風險」之間,仍存在落差,也讓海纜保護區在實際海上作業中,可能出現防護落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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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日本在面對海底電纜安全風險時,已逐步建立跨部會協作與統一指揮的治理模式。(圖/AI製)
兩起破纜案件,也凸顯海巡署在現行法制下的角色限制,事故發生後,海巡單位可透過航跡比對迅速鎖定可能涉案船舶,顯示其監控與蒐證能力並不薄弱。然而,在事故發生前,若船舶長時間靠近敏感海域、AIS訊號異常或航跡不尋常,只要未明確觸法,海巡多半僅能廣播警告或蒐證,難以提前介入處置。這樣的制度設計,使海纜防護高度仰賴船方自律與即時配合,一旦其中一環失效,風險便可能迅速發生。
為補強制度漏洞,行政院今年9月提出「海纜七法」修法案,涵蓋電信、電力、天然氣、自來水、氣象等不同類型海底設施,並納入規範違規船舶的商港法與船舶法。立法院院會也於12月9日三讀通過其中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及自來水法三項修正案,明定故意破壞海底電纜及相關管線者,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並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且犯案工具、船舶等一律沒收;過失破壞者,亦增訂刑責。
相關修法顯示,立法層面已開始從刑責角度補強海纜與關鍵設施的保護強度。不過,修法重點仍以事故發生後的責任追究為主,對於海纜日常防護、跨部會統籌與事前預警機制,仍未建立單一指揮體系。
值得注意的是,除已進入起訴階段的案件外,據了解,部分地區亦有地檢署針對海底電纜或相關設施受損情形,啟動偵查程序,釐清是否涉及人為因素與刑責責任。相關案件目前仍在偵辦中,尚未進入起訴階段。
從台澎海纜到三芝外海破纜案,問題已不僅止於單一船舶或一次操作疏失,而是制度長期缺乏統籌機制,使預防與即時應變能力受限。隨著相關案件陸續進入司法程序,事實逐步攤開,也讓外界開始重新檢視:在缺乏海纜專法、又沒有單一主管機關的情況下,台灣的通訊命脈,是否經得起一再發生的意外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