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小清(化名)今年3月間開車行經高雄市小港區一處路口時,右後方2輛機車發生碰撞,他卻被警員認定肇事,因而挨罰3000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查核行車記錄器影像等證據,發現在2輛機車碰撞當下,小清才正要右轉,難認這起事故與小清有關,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2輛機車發生追撞事故,前方的汽車駕駛小清卻無辜「被肇事」。(示意圖/VCG,非本案事故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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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小清今年3月間開車行經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與機場路口時,右後方的A機車、B機車發生碰撞,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認為小清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的違規行為,因此填單舉發。
小清不滿自己無辜挨罰3000元,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車子設有朝後方拍攝的行車記錄器,從影像畫面中可見,A機車開始減速時,後方的B機車沒有減速才會撞上,他只是遵照號誌右轉,跟這起車禍事故無關,更何況當時他的車和機車相距超過3公尺,根本不可能「肇事」。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影像證據之後,發現A機車與B機車發生碰撞時,小清的車尚未跨越至機慢車專用道,而且前方的交通號誌已經轉變為黃燈或直行紅燈,A機車騎士本來就應該放慢車速並暫停於停止線後方,所以難認A機車的暫停行為與小清轉彎有關;至於B機車從後方追撞A機車,則是因為沒有注意車前路況所導致。
法官表示,在A、B機車發生碰撞之前,小清的車仍在原車道上,等到小清準備右轉時,2輛機車已經發生碰撞,由此可見,機車的碰撞難認與小清的駕駛行為有關,既然無法認定小清有肇事行為,他自然也沒有依法留置現場的義務,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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