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5年 原住民自製長槍打獵最高院終判無罪定讞


▲原住民因傳統生活所需持槍打獵,卻因此引發問題吃上官司。(獵槍示意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原住民自製槍械打獵算犯罪嗎?排灣族男子蔡忠誠因持自製槍械打獵,被警方查獲,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提起公訴。從97年纏訟至今,最高法院罕見做出自為判決,認定內政部對槍械的定義逾越法律授權,且原住民非營利行為的獵槍狩獵屬於傳統習俗,判無罪定讞。

蔡忠誠在民國97年6月間,於屏東縣牡丹鄉石門村內的工寮,用電銲、砂輪等工具自製長槍打獵,在一、二審都被判無罪;但更一審時,引用內政部87年函釋對自製獵槍的解釋,認定蔡的自製槍械不符合規定,改判2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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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認定無論「前膛槍」或「後膛槍」,自製獵槍都是指原住民的生活工具,且狩獵是原住民維生的傳統重要方式,隨著社會變遷,法令條文中對於槍械「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解釋應放寬,只要本著原住民的習俗,自製或持有獵槍不應開罰。

最高法院也表示,內政部對於自製獵槍的定義限制,已經逾越法律的授權,而蔡忠誠基於傳統生活習俗進行打獵,屬符合規定,因此判決無罪定讞。

蔡忠誠雖未到場聆聽判決,但得知無罪後感到非常高興,他同意拿槍殺人有罪,但槍是原住民的作生活工具,絕對有必要。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狼煙行動聯盟等團體今天也到法院外聲援,得知判決結果後,一起在最高法院門口燒狼煙,用原住民的方式昭告祖靈,慶祝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