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檢評會發言人彭文正表示,針對民間司改會及法務部移送具有檢察官身分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及檢察官楊榮宗、鄭深元等涉及濫權監聽、洩密;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涉及關說,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作成以下決議:
受評鑑人黃世銘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撤職。受評鑑人楊榮宗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申誡。受評鑑人鄭深元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申誡。受評鑑人陳守煌報由法務部核處,建議警告。受評鑑人林秀濤報由法務部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建議警告。
檢評會指出,黃世銘所指揮的特偵組在偵辦關說案時,共有7大違法事實,分別為濫權監聽、違法公開監聽譯文、洩密、違反行政倫理紊亂體制、濫權召開記者會新聞稿內容未經查證而不顧他人權益及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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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決議黃世銘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撤職,楊榮宗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申誡,鄭深元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申誡。
林秀濤檢察官對於柯建銘案件雖無法證明有應上訴而不上訴的違法情事,但其違失行為已然使其未上訴的公正性遭受各界懷疑,損及檢察機關公正行使職務信譽,情節亦屬重大。
不過,審酌其二人均已坦白、誠懇陳述事發經過,衡情予以行政懲處為已足,而無移送監察院之必要,所以,均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報由法務部依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8項之規定核處,林秀濤檢察官部分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守煌檢察長之懲處,依法官法第90條第1項規定,非屬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權責),並均建議為警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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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請求評鑑機關法務部及民間司改會認為陳守煌檢察長另有接受柯建銘委員之關說,及打電話告知王金平院長林秀濤檢察官的姓名,並請王金平院長轉向曾勇夫前部長關說,以及林秀濤檢察官有廢弛職務等違失行為部分,檢評會則認為無確切證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