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不到瘋狂騷擾!設計師癡纏15年不罷休 女子崩潰報警

▲領有身障手冊曾姓八旬老翁,去年12月與今年1月兩度趁居家女服務員照顧時趁機觸摸其左大腿內、襲胸性騷擾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北市1名男子愛慕1名女子從2009追纏到2024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1名設計師自2009年起便持續對1名女子傳送追求訊息,即便遭明確拒絕,仍多年不死心,更在短短3個月內不斷以簡訊、電話聯繫對方,甚至打電話到她的公司。士林地院認為這些行為已構成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反覆干擾」,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每日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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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被告與女子並無交情,早在2009年10月就曾透過通訊軟體主動聯絡並示好,遭拒後仍不時嘗試接近。2024年9月17日至12月17日間,他再度展開密集騷擾行動,以簡訊、電話聯繫對方,甚至撥打至公司,讓女子心生畏懼、生活與工作均受影響。

根據紀錄,男子先在9月17日傳送道歉訊息,坦言「昨晚突如其來的電話」,顯示聯絡早已多次;11月19日再發長篇簡訊,自述生活困境並盛讚女子;12月1日更在短時間內連打5通電話,並傳「歡迎恨我就告我!」挑釁語氣的訊息;12月7日又再度撥打手機;12月17日則傳簡訊承認「打到妳公司」,當日下午還兩度致電公司。女子因長期困擾報警提告。

被告在審理中否認犯罪,辯稱並無惡意,「不認為行為已達到跟蹤騷擾的程度」,僅想單純聯絡。但法官認為,他早已知道對方拒絕往來,甚至收過《跟騷法》條文連結,卻仍反覆聯絡、頻率異常,足以對被害人造成心理壓力與恐懼。

法院審酌被告行為明顯符合《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以電話、電子通訊等方式進行干擾」的要件,並依第18條量刑。法官考量其身心狀況、經濟能力與照顧母親背景,但也注意到其否認犯行、缺乏悔意,判處拘役50日,得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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