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家人就醫遇闖紅燈行人 駕駛來不及停讓挨罰!提告吞敗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輝(化名)去年10月間開車載送家人前往醫院,途中突然看見一名行人闖紅燈穿越馬路,他根本來不及禮讓,事後竟然收到一張6000元的罰單。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雖然行人確實闖紅燈,但在駕駛路權與行人生命權之間,自當以生命法益為優先保護對象,最終仍裁定駁回阿輝的告訴。

仁愛大安路口,斑馬線標字,箭頭提示行走注意方向,仁愛路,大安路,行人安全,望左(Look Left),望右(Look Right),注意左右來車,提示效用,行人,過馬路(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行人闖紅燈過馬路,阿輝因來不及禮讓而挨罰。(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事發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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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輝去年10月間開車行經嘉義縣朴子市168線一處路口,因警方認為他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所以製單舉發,事後他收到一張60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輝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天他開車載送家人前往醫院,行經事發路口時,號誌燈為綠燈,前方車輛也順利通過了,所以他沒有減速便跟著前進,沒想到突然有一名行人闖紅燈穿越馬路,他來不及減速禮讓,只好快速通過路口,整個過程並未對行人造成危險。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依據道安規則第103條第1、2項規定,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前,本應減速慢行確認是否有行人,而從相關證據影像看來,阿輝的車輛在靠近行人穿越道時,左側已經有一名行人走上行人穿越道,他卻沒有暫停禮讓,確屬違規。

法官接著指出,阿輝通過路口的路權與闖紅燈行走行人穿越道的行人生命權之間,自當以生命法益為優先保護對象,不能因為行人闖紅燈,就免除道安規則第103條所課予駕駛的「車輛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義務,最終裁定駁回阿輝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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