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等行政院。(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翁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枋寮鄉台1線427公里時,在車道中暫停,遭警方認定違規,重罰2萬4千元、記點3點,並吊扣車牌6個月。翁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後認為,翁男並非恣意停車,而是因後車逼近長鳴喇叭,誤以為發生事故才急停查看,判決撤銷裁罰與吊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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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男主張,案發時前方紅燈,車流緩慢,他正減速滑行時,後車突然不斷鳴喇叭並快速逼近,他擔心發生事故,遂立即煞車停車並開啟警示燈下車查看。下車後,後車卻倒車繞道離去。當下他不確定是否發生擦撞,因此選擇不移車等待確認。警方卻以違規停車論處,裁罰過重。
法院指出,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本為處罰「危險駕駛行為」的一種,需符合「非遇突發狀況」、「任意」、「驟然」、「在行駛途中」等條件,且必須造成與蛇行、飆車等危險駕駛類似的高度風險,始構成違法。而從本案畫面可見,事發時前方仍為紅燈,有多輛車停等,翁男車輛減速正常,並無蛇行或異常駕駛情形。
法院進一步指出,翁男停車原因乃因後車異常行徑造成其誤判為事故情況,在恐被指控肇逃下選擇暫停查看,並有同車人證印證。此行為出於對行車安全的合理反應,非屬任意或惡意停車,不應構成違規。
法官也援引高等行政法院多次判例,強調「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處罰,必須審慎判定駕駛人是否具主觀惡意及客觀危險性,否則將濫用罰則。認定警方開罰與吊扣車牌屬認定不當,裁罰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撤銷原處分,翁男訴訟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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