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辜仲諒(右2)因涉犯澄清湖大樓購地案,一審被台北地院判刑7年8月。(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吳銘峯、劉人豪/台北報導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因澄清湖大樓購地案,一審被台北地院判刑7年8月,並限制出境、出海,經檢方促請注意防逃強度不足,法官今(27日)傳辜與同案3名被告訊問後,裁定4人增加每天以個案手機自拍回傳報到等防逃措施,檢方不服提起抗告,高院認為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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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審理澄清湖大樓購地弊案6年,本月(5月)13日依《銀行法》等罪,判辜仲諒7年8月徒刑,同案被告張明田8年徒刑、林祥曦9年6月徒刑、李聲凱9年4月徒刑,辜、張與林3人並從宣判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各8個月,可上訴二審。
法官與合議庭評議後,裁定辜仲諒4人至2025年9月26日止,須隨身攜帶個案手機,每天定時在自家自拍面部照片,傳回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報到,李聲凱因通緝到案,另須限制住居,並佩戴電子腳環、安裝居家讀取器,若4人違反監控防逃措施,將可羈押。
檢方不服提起抗告,高院認為,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3人歷次審理程序均有遵期到庭,辜仲諒於99至114年間先後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迭經准許,均有遵期返國,再考量本案目前審理進度及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與效果,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