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杏圓現任職浙江大學數字技術雙創中心,係「長江學者講座」教授。(圖/鏡週刊提供,下同)
2025.02.17更新 :新增陳杏圓律師聲明全文於此文文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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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鏡週刊
陳杏圓爭議事件不僅一樁,2016年被查出利用他人死亡證明書,偽造UCLA畢業證書,甚至更早之前,因學倫案遭逢甲大學解職。本刊調查,陳2000年8月任職逢甲航太工程系助理教授,2003年改任自動控制工程系助理教授,2005年升任副教授,再於2008年升等教授;但逢甲校方發現,她當初履歷所寫的期刊論文高達31篇內容不實,2010年將她解職,並控告詐欺。
遭逢甲解職後,陳委託自稱Jack的男子,偽造2011年3月20日在美國UCLA的畢業證書,相關入學申請、成績單、校友證與畢業論文也一併偽造,且為讓相關文書看起來更可信,又與Jack偽造假出入境資料。
▲陳杏圓在AI協會官網的形象照,原始圖片為韓國知名演員李英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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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16年,陳為應徵台中勤益科技大學教職,委託不知情的林男,將這一系列偽造的UCLA畢業證書等學籍資料,連同假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一起併入應徵文件郵寄勤益科大,勤益校方為查證陳學位的真實性,洽請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協查,陳偽造美國學歷的劣行才東窗事發,由外交部向司法單位告發。
面對台中地檢署偵查,陳對所有犯行均坦承不諱,她偽造UCLA畢業證書的手法也跟著曝光,其偽造的畢業證書,貼有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驗證貼紙,竟是從他人向辦事處申請的死亡證明書取下,再黏貼於她的假畢業證書上,簽署人也被發現早在20年前就已從UCLA註冊組離職,甚至假畢業證書的格式與正版證書也大相逕庭,輕易就被UCLA校方識破。
▲UCLA(圖)享譽國際,其學位證書等書類文件,被有心人士偽造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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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審酌陳並無前科,最後依偽造文書罪判1年8月,緩刑4年,附帶向公庫支付15萬元。
至於涉升等詐欺案,台中地院一審判她1年6月,但二審逆轉改判無罪,理由是陳杏圓屬於被動、被審查的一方,倘若企圖矇混通過,所冒風險及須付出的代價均甚高,以她知識程度及升等送審經驗,不可能故意冒險為之,且她能否通過副教授、教授資格升等,主控權在逢甲大學及外審委員與教育部,非陳所能左右,成為全案逆轉關鍵。
新增律師聲明
陳杏圓女士針對坊間鏡週刊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12日第437期刊以「假教授應徵台大教職被識破」為標題,報導陳杏圓女士檢附論文之真實性惹議、造假學歷、升等詐欺、其形象照之原始圖片為韓國知名演員等,引起大眾關注,為釐清事實特澄清如下:
一、有關鏡週刊以知情人士透露:陳杏圓列出著作紀錄,第一項就被發現該文作者另有其人」「... 但不是查無文章,就是出現作者對不上、非陳杏圓本人的狀況:等語,對於陳杏圓女士於應聘國立臺灣大學教職所檢附之論文真實性有疑慮。 惟陳杏圓女士在應聘資料提出之期刊論文發表紀錄中,無論係浙江大學温州研究院數字技術創新創業中心之Hsin-Yuan-Chen 或鏡週刊報導中之期刊論文發表紀錄上各式論文作者欄位之 Jade H.Y.Chen, HY Chen, Junan Chen 均為陳杏圓女士本人無誤,此有研究人員身分辨識(Open Researcher and Contributor ID; ORCID)認證可佐。 又鏡週刊特別以期刊論文發表紀錄第一篇文章之作者並非陳杏圓女士及該期刊論文發表紀錄有查無文章之情況云云,則係因為該期刊論文發表紀錄之第一篇論文有漏列陳杏圓女士為作者之情況,然陳杏圓女士確為該篇論文之作者,此有陳杏圓女士以自己之帳戶登錄期刊 Big Data and Cognitive Computing 之作者登錄頁面可佐。 至於期刊論文發表紀錄中第二篇論文雖有查無文章的情況,然確實有該篇論文存在無誤,此有期刊 Cloud Computing and Data Science 邀稿函及投稿信件可稽,惟陳杏圓女士所屬之研究團隊原計畫將該篇學術論文投稿於Cloud Computing and Data Science 期刊,嗣因研究團隊決定暫緩刊登,以致有「查無文章」之誤會, 併予澄清。
二、有關鏡週刊復以知情人士透露:「學經歷、研究領域皆不符」等語,對於陳圓女士之學經歷亦有疑慮。 惟陳杏圓女士確為國立成功大學航太工程學系博士,並曾任我國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委員、福建技術師範學院大數與人工智能學院教授、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導航與通訊系(現為通訊與導航工程學系)助理教授及知名航太、電子科技公司AI技術長等,上開學經歷均可經各界檢視,並無不符。
三、有關鏡週刊報導陳杏圓女士涉嫌偽造私文書及升等詐欺等之逢甲學倫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分別為「無罪判決」及「不起訴處分」,已還陳杏圓女士清白。
註:有興趣者可逕往司法院網站搜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68號刑事判決」及「臺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497號不起訴處分書」瞭解實際情形。
四、有關鏡週刊另以UCLA學歷事件與逢甲學倫案中之升等詐欺並列報導,易使讀者將兩案混為一談。 惟兩案事實大相逕庭且時間跨度長達近8年,至於UCLA學歷事件陳杏圓女士亦有委屈欲訴,實際情況是陳杏圓女士在105年間赴美國聖路易市華盛頓大學擔任訪問教授時,經同事教授推薦陳杏圓女士代辦機構以代為辦理申請畢業證書、認證之程序,陳杏圓女士基於對該名同事之信任,進而委任該學位代辦機構代為辦理申請畢業證書及認證之程序,嗣於檢調單位偵查時, 經檢察官告知該代辦機構乃違法單位,陳杏圓女士始驚覺受騙,且陳杏圓女士亦未以UCLA博士應聘國立臺灣大學教職。
五、鏡週刊另報導陳杏圓女士在臺灣生成式 AI協官網之形象照乃以 AI換臉方式韓國知名女星之圖片換臉至陳杏圓女士之形象照云云,然若透過AI人臉辨識技術辨別陳杏圓女士之照片及鏡週刊所載之某韓國知名女星之現存照片是否有相同之處,即可得出「沒有相同人臉」之結論,並無以韓國知名女星之圖片以AI換臉之方式換至陳杏圓女士之形象照之情事。
六、本律師逐一查核陳杏圓女士為回應上開質疑所檢附之各式資料均信而有徵,謹代陳杏圓女士聲明如上,尚祈各界周知!
吳宇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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