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店兩制」!同影城部分禁帶外食。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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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華影城不服因4個映演廳放置「禁帶外食」公告,遭台北市政府連續裁罰14萬元,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前行政院新聞局命令違憲,企業經營方式的選擇,相較於在電影院內買到較貴的食物,公益性較全面,因此判決美麗華勝訴。
美麗華提訴願遭駁回,改提行政訴訟
北市政府多次勸導美麗華仍無改正意願,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將罰鍰由2萬元加重為6萬元;美麗華大直影城也成電影院禁帶外食政策執行後遭開罰的全國首例,先後裁罰共14萬元。
法院:攜帶外食是業者職業執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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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認為,台北市地區有許多首輪影片的戲院具有充分替代性,各戲院是否禁止攜帶食物是企業經營方式的選擇,消費者因此有多元消費型態可選擇,相較於「避免消費者買到電影院內較貴的食物」,公益性較全面,因此撤銷原處分,全案還可上訴。